什麼叫做「歧視」?有「價值」自然就有「歧視」,「歧視」
源自對「價值」高低認定的差異,
社會處處充滿歧視,像我一生都飽受美女的歧視。
一個國中男教師在出於「自由意志」、「兩相情願」、「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下,
與14、15歲女學生發生性關係,沒有用任何成績權勢脅迫,男老師該不該受
「道德、行政、法律」的譴責制裁?女學生的父母「暴跳如雷」要找老師算帳,
該不該譴責他們保守反動、思想落伍,壓迫「情慾基本人權」?
法律行政對男教師的處分算「歧視」嗎?
捍衛基本人權的進步人士會為男教師辯護說話嗎?
父母「暴跳如雷」、「痛苦不堪」的深層原因是甚麼?
是女學生遭受肉體心理的重大傷害嗎?女學生沒有斷手斷腳、
在過程中享受愉悅啊?法律擔心女學生心智不成熟,
會後悔小時候做的性行為?但成年人結婚後悔的也不在少數,
甚至可能是多數啊。而後悔的主要原因是甚麼?
惟一的原因就是長大後明白自己在男性「婚姻市場」中的「價值」腰斬折半了?
被知道和男性發生關係人數愈多,市場價值愈差?
這是不是一種在其他相同條件下對「非處女」的歧視?
這種「歧視」源於對「性忠貞」價值的肯定,
台灣絕大多數家長和男人幾乎都接受這種價值「基本公設」,
絕不希望自己女兒發生生上述事件,內心深處都覺得「性忠貞」
的價值高於「非處女」?這算不算一種最深層的「歧視」和保守反動?
我們該不該追求進步,下次多情男性勢力夠大,
推動下修「與青少年性交犯罪年齡」的立法,
跟得上時代的人士就應該支持?
如果不支持就是「歧視」、保守反動,壓迫基本人權?
還是所有人類婚姻價值的「基本公設」
都是來自社會「多數權力」的長期制約,不能以進步保守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