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考慮反方所謂最壞的狀況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5 12:27:51
對於法哲學的部份真的很皮毛、沒概念...
不過在業餘神學/現實生活持續運作的前題下,
還是需要有些思考....
簡單說張守一的一貫道/儒家倫常思考,
以及柯志明的自然法思維(以兩性為婚姻的本質規定),
或者某些教會朋友/反性別平權教育者的擔憂,
基本上是以批評者所謂的「滑坡論述」為最終交集的。
(當然可以看看下週公聽會還有沒有更有討論價值的反方論述出現...)
那麼本文試著理解反方的擔憂,
來看看最糟的狀況以及適當的對應方式為何。
1.同運方(正方)的光譜
簡單說有兩派,
一是現實派(要求能夠好好生活下去的同志們),
二是理論派(理想的性別/性傾向多元平等世界)。
兩派當然不是拆開的,而是形成一個光譜的兩端。
現實派這端是融入這個社會的生活與價值乃至傳統的一切;
理論派這端則是要改造這個社會,賦予其新的價值。
2.反方對應此光譜的態度
a.對於現實派這端的態度,
反方雖然不見得完全理解他們的狀況,
並容易以對於理論派那端的擔憂而污名化現實派這端,
但基本上是支持其權益的平權,故有所謂「另立專法」的主張。
但這主張,正方理論派當然不接受,
現實派也認為恐怕曠日廢時、遙遙無期,還有就是是否存在歧視的問題。
b.關鍵或反方主要的擔憂是在對於理論派這端上面。
反方認為理論派推動的性別平權教育(其實已經立法了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5 12:37:00
看wiki,自然法派是有主張法律應該蘊含社會往理想的共善發展的功能或象徵存在;故兩性別形成的社會理想發展,跟多性別形成的理想社會之發展,是有不同處的(?);所以基督教點還是在於基督徒對於這個理想社會推動的態度究竟為何。之前L講的東正教經綸派觀點或許已經是適當的態度了,基要/福音派需要有不同的觀點嗎?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6-11-25 13:58:00
支持另立專法根本狗屎伴侶法當時怎樣當大家都忘了 ?
作者: trbtrb (trbtrb)   2016-11-25 16:00:00
怎樣?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5 16:34:00
覺得伴侶法比同婚更接近性解放的道路XD還有一點是反同婚跟反性解放/淫亂,二者是價值互相矛盾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0:41:00
現在同居也合法阿, 又不是法律社會風向如何就得發展什麼神學來認可.. 如果是同志, 現在也同居, 要教導根本不是什麼同居問題, 現在發展神學認可同志性行為本身就莫名其妙...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1:31:00
神學不是拿來合理化事情的,而是教導的問題。若真的同性伴侶法成真,那反同志的教會真的要開始發展同居神學,否則就是不准許結成伴侶的同志加入教會。同志教會反正還是繼續為同志證婚...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3:15:00
加入當然可以阿, 正確的教導還是正確的教導, 也沒有人能要求別人做什麼事的.各人是否要做, 各人與神的關係.反而教導其他人如何與同志相處, 是否需要不斷主動「教導」他們什麼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22:00
現在鬧成這樣,以後反同志的教會要如何面對合法的同志伴侶?用什麼角度教導之?認同他們同居在一起的角度再來看他們的日常需要與問題?或是指出他們的罪,請他們解除伴侶關係?當然若同婚成立,也會有類似的問題,但那就跟沒被祝福過的各種世俗婚姻一樣。不過我承認,若同居被承認只限定同志而非廣及異性,那麼毀壞婚姻價值可能比較沒那麼直接或迅速;但一是誰知道往那個方向去不會擦槍走火?(2013那時法務部研議是包含的)立法院隨便喬一喬就跑出一個跟社會輿論不合或沒注意的修法/立法也不是沒有前例。再來就是概念一存在,就會持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30:00
就說不管什麼事都不是整天指人罪了. 教導真理歸教導, 他不肯接受你一直用說的勸的也不會比較好. 現在他們也同居阿,[伴侶關係]本身有罪嗎? 我不是很懂你的論點/擔憂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0:00
續發展。如果認為同性戀會傳染、同婚入法會導致青少年模仿,那麼同志同居合法不會造成模仿效應嗎?現在是「入法」的問題,同居存在跟同居入法是兩回事。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33:00
當然我是認為現行有關醫療簽同意書, 遺產, 那種的改一下就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3:00
台灣社會基本上目前還是推崇婚姻而非同居;但同居一旦入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4:00
了法,那就不一樣的狀況了。如果可以只修那些權益部份...可是一樣需要定義阿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34:00
同居入法是指有義務住一起?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5:00
什麼樣的人可以享有那些醫療同意書、遺產繼承的權益?如果是同居的人,那一樣就是保障同居;如果是更寬鬆的方式?說實在福利太多,一樣是排擠到婚姻原本的獨特性。同居入法是指法律名確定義及規範同居的條件及權利義務。同居一被保障,勢必排擠現有婚姻制度。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38:00
現在已經有定義了, 只是priority比較後面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39:00
因為同居才是真正實現了脫離傳統與宗教的形式。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40:00
照你定義同居已經入法了吧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40:00
德國雖然伴侶不包含異性,但他們各方面的社會福利都好,故仍是實質保障了同居。你提到priority比較後面那就很嚴重阿,現在同志爭的不就是這個?我所謂嚴重是指缺乏保障。他們的關係已經是被排斥的,到時候遇到繼承等問題,那些與之敵視的家人乃至遠親,會讓權益給其未受法律保障的伴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43:00
緊急狀況醫院肯定先接受先救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43:00
侶嗎?但若實質修法保障,卻是讓「同居」概念浮上抬面,那就賠了夫人又折兵...醫療方式的選擇呢?醫生跟誰討論?台灣的傳統文化是不鼓勵同居的,所以我們若搞一個法律去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46:00
繼承其實也可用遺囑, 不知道哪裡有切確同志真實需要的權益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46:00
鼓勵同居,就是頭殼壞去...。可能你們在美國沒有認知到台灣這方面的民情吧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48:00
病人昏迷無緊急狀況這case就會先找其他家人吧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6 08:48:00
遺囑部份,親屬有優先繼承權(應繼份、特留份),遺囑不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6 08:51:00
也是啦, 有可能稍為增強同居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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