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504080000.A.97F.html
th認為
蒙恩→信→稱義→得救
這個信等於
1.作基督門徒
2.捨己跟隨基督
3.愛基督
4.遵行耶穌命令
5.愛神愛人
6.進窄門
7.遵行天父旨意
是不是律法主義,諸君自判
老實說,能作到這七條
已經總括全部律法
(基督不流血也可以夠你稱義)
這七條難度妥妥>>>十誡
特別強調
我不是說基督徒不需要這七件事
或貶低,禁止,定罪
而是這是信主→稱義後,接受基督生命
與這生命配合,才有可能達成
th次序混淆
基督之所以流血,就是我們做不到
所以祂這唯一作的到的替我們死
贖了我們
並將這作的到的生命賜給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