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fnop (網管測試中)》之銘言:
: 我要提出另外的經節請您作出解釋,證明救恩是不會失去的
: 羅6:15~16
: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
: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
: 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 羅馬書的對象是得救的教會,而作誰的奴僕會決定結果
tf:「除非你證明了一個得救的人絕對不會作罪的奴僕
否則,持續作罪的奴僕,或者不再相信、回應神就會失去救恩」
=============================
討論要對焦。
我與tf,共識部分。
我們都是在討論「真正得救的人」
(所以th不要再用什麼虛假信來亂了)
一個真正得救的人,我與tf同時認為他們可能會像羅馬書所言「持續做罪的奴僕」
而什麼是罪的奴僕,我們應該也沒有差異。
就是順從肉體私慾而活。
所以真正的差異,只在於
這樣的人
「已經得救,但是順從肉體私慾而活」
究竟會不會失去救恩?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婚外情,犯姦淫。
tf認為會
我認為不會
這不是很清楚差異在哪邊嗎?
剩下的,其實就是從聖經探討真意。
這不是什麼複雜得事。
如果聖經真正的意思,是因著姦淫,會失去救恩。
那麼我承認聖經就是行為稱義。
也就是如果tf可以說服我,聖經真的有這樣會失去救恩,那我就大方承認我贊同行為稱義
。
如果聖經真正的意思是不會因著這些罪行失去救恩。
那麼就不是行為稱義。
換言之,行為稱義本身不見得是負面詞。(只是聖經是否如此說)
而我們的爭點也在於,聖經究竟如何講述,是否如同對方理解的。
要說是行為稱義,聖經本身確實就有經節。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本於行為得稱義麼? 雅各書 2:21
行為稱義這詞從來沒有否定信心與否。
而是在探討這樣的行為是否連結於救恩(永遠的火湖)
雅各這邊講的行為稱義,是在講永遠火湖的問題嗎?
在雙方有共識下,我們就可以開始翻聖經了。
我真心覺得論壇品質可以提升。
大家把真正焦點抓出來,然後好好用聖經回答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