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篇(#1ROuSYZk)。
若不把加拉太書或者保羅的神學中,
誤用律法的律法主義(行為稱義)、律法本身、對於律法的正用(律法精神),
三者區分開來,會造成一大堆的問題。
1.倒洗澡水時,把嬰兒一起倒掉。
全面貶低律法,變成不只貶低誤用律法的律法主義/行為稱義,
還會一同貶低律法本身,以及對於律法的正用。
2.變成否定聖經本身,或者產生「經中之經」。
2.1
承上篇0.,因為律法跟舊約聖經對於猶太人及新約作者是混用的,
而我們在談基督徒「倫理」時,也是一併把新約、舊約經文拿來當「根據」,
就是說,新約變成舊約這部律法的「續篇」,
並且在倫理層面,基督徒基本上也是肯定舊約的「應然」
(實然的一堆罪惡現象就不要混為一談了);
故全面貶低「律法」,其實就是貶低新舊約聖經。
2.2
而另一種「轉彎」就是所謂的「自助餐」解經。
飲食、割禮等等潔淨規條,那些是「快歸無有」的,
來8:13 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
但可能也是潔淨規條之一的禁止同性性行為,
卻是「神永恆的旨意」,不算「快歸無有」。
2.3
還有一種「轉彎」,就是說,符合「因信稱義」的經卷就是「新約」,
不符合的,就是「舊約」或「摻雜」。
所以保羅書信就是「新約」,
雅各書、共觀福音、其他耶京作者的書信(彼得前後書、猶大書、約翰書信等),
都有「摻雜」;
可能保羅提到「行善」之類的,也是「摻雜」XD
但問題是,如果保羅自己也講行善,也講律法的正用,也講律法的精神(參上篇),
那麼硬要說保羅自己「摻雜」,其他新約作者乃至耶穌自己都「摻雜」,
為什麼不反過來說,這種對於「因信稱義=全面貶低律法」的詮釋,
恐怕大有問題,這樣不是比較合理嗎?
3.否定善行乃至聖靈的果子,或是將其「神秘化」
按全面貶低律法者,
因為律法=律法主義=行為稱義,
雅各書的「行道」是摻雜,也是這種律法主義/行為稱義,
「遵守聖經」也就變成行為稱義了。
這裡面有矛盾;
對他們這種矛盾的解釋或解套為:
一是可能他們沒發現律法跟聖經的同義狀況
(「要守聖經來反同,但不可守律法以免變成行為稱義!」);
二是上面講的「自助餐」跟「經中之經」的轉彎、自我解套;
三是區分天然/肉體的義,跟屬靈人/否認己(魂)的義,
這樣一來,聖靈的果子、雅各正信的行道,都可以解套,
因為雅各他們是「憑靈」去行道,而非「憑肉體」。
這就是我所謂的「神秘化」,
但「好撒馬利亞人」的「惻隱之心」,哪來的神秘化、屬靈不天然呢?
所以他們就把「好撒馬利亞人」這個再簡單清楚不過的故事也給神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