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esuewon (Joseph)》之銘言:
: 短說版:小弟認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無牌車(拔大牌)應直接保管處置。
: 但桃園市政府卻以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109年2月27日桃清隊修字第1090005803號函稱
,
: 至保管前要有清潔隊公告無人認領後方可執行。
: 這樣會變成有牌車的權利比無牌車還小。
: 從各方面來看都非常不合理。當然如果鄉民有比較成熟的法律見解也歡迎告知賜教。
: 今天收到市政信箱的回覆後嘗試找幾位議員服務處諮詢,其中梁維超議員服務處的主任
非
: 令人失望。他的回覆無視法規也不以法論法;而是一切以所謂的便民,也就是鄉愿為立
論
: 礎。
: 竟然還說只要不妨礙交通,那麼車輛是私人財產不可以隨便拖吊...一個市議員辦公室
主?
: 可
: 以說出這麼沒有法治精神的論點真的是令我非常訝異和心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