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其實我也疑惑很久了。
我習慣都是用實作實算,尤其是鋪路。
但是當初上課的時候,老師是說數量明確的比較適合用實作實算。
例如吊扇、電燈...之類的,可以直接數得出來。
但是我那時候有個疑問是,設計五個,施工只做四個,這樣不就沒
照設計做,怎麼能用實作實算來計價?
那如果施工到一半發現只能做四個,然後辦個會勘,改成做四個,
數量有變更就要辦一次會勘,那我契約訂實作實算的意義在哪裡?
總價計算也要會勘,實作實算也要會勘,那不就失去這個方法的意
義了嗎?
所以像是鋪路這種計算面積的工程我才用實作實算。
然後實作實算跟減價收受的分界點在哪其實我也一直不懂。
我辦過一個工程,其中要將兩扇既有的門改成隔音門。
設計公司那時候以為兩扇門尺寸一樣,因此設計尺寸一樣。
後來驗收的時候才發現其中一扇高度跟寬度都少了幾公分。
那時候就在討論這到底要用減價收受還是實作實算?
後來決定是用減價收受,因為施工單位施工時發現有這個問題時,
沒有通知監造跟業主,自己擅自改動,沒有按照設計施作,所有採
用尺寸不符的減價收受。
我在想,因為門的尺寸設計時是固定的,數量是一樘兩樘,沒有那
種1.2樘的門,所以不能用實作實算。
不過之前也有遇過擋土牆設計做20公尺長,實際做19.7公尺長,會
計就在質疑這該用實作實算還是減價收受?搞得我也在迷惑到底使
用的時機在什麼時候。
大致上是這樣,希望有其他人也分享一下經驗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