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非營造土木案是否需設置專任工程人員

作者: canyulu (光頭Lu~)   2019-10-21 11:21:14
各位先進好:
目前碰到一個案子屬於港灣疏浚工程採購,本案廠商並非營造業不適用營造業法,本案亦
不屬於營造土木類,請問該專任工程人員可由工地負責人擔任嗎?
作者: gswang (小技工)   2019-10-21 14:55:00
契約?
作者: sofarsog   2019-10-21 21:57:00
疏濬案不需用營造廠承攬?
作者: doctorwang (ㄎㄎㄎ)   2019-10-21 22:34:00
不適用營造業法就不用啊
作者: vincentMus   2019-10-21 23:31:00
土包或工程行,不需要專任工程人員
作者: lariat (幸福 自由 富足)   2019-10-21 23:34:00
有業主希望廠商有丙級營造再來投標的
作者: jan777 (jan)   2019-10-23 12:06:00
看合約及業主解釋,這樣問,鄉民回覆的你能相信?
作者: vincentMus   2019-10-24 01:03:00
不懂就不要亂誤導,契約與法規牴觸者無效,怎麼會還有人以為契約可以凌駕於現行法規呢?既然開放讓非營造廠投標,那麼什麼產業別就各自依循所屬法規就好,不要亂加要求。講白了,你如果覺得自己權力無限大怎麼亂搞都可以,反正之後頂多就被廠商告上法院而已。工程界就是不懂裝懂與自以為是的人太多,才會一直上法院互告訴訟
作者: labil01 (拉比)   2019-10-24 11:49:00
契約內容屬於私法自決,若優於法規規定亦無不可,違約就是債務不履行。你可以選擇不簽約
作者: vincentMus   2019-10-25 00:58:00
工程爭議一直都是民法判決啊,不要停留在合約就是雙方合意這種低級觀念好嗎…民法很多條啊,公務員也可以去問一下每年簽約的法扶啊。你當然可以做過份的要求,但不要以為沒被告過就以為自己的認知是對的好嗎?
作者: labil01 (拉比)   2019-10-25 10:28:00
試問v大用哪條提告? 179or184?提何種訴訟?給付or確認之訴?最後理由或僅能以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方公務員依約履行,無故意&過失。去檢視契約內容合理性。公務員管他是有特殊考量還是有特殊考量或有特殊考量,。反正委請律師聲明理由就是有「需求」,契約經對造當事人「同意」簽約。法律面外,以技師專任差價,有多少廠商會去跟機關提告?勝訴也只不用付裁判費,律師費二審費用還是得花,更不用說敗訴的話。當然懂得提告捍衛權利是好事,值得鼓勵。
作者: maniac (maniac)   2019-11-03 06:04:00
專任工程人員屬營造業法之規定,投標廠商資格訂定既然不限於營造業,且又成為決標對象,契約內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即不適用。但為尊重機關,決標後即行文機關備查較為周全。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大多採用或參考工程會採購契約範本,決標簽約對象既非營造業,即無營造業法專任工程人員之適用,如果是公共工程,業主又無法構圖,可以行文工程會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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