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假設某公共工程有泥作、油漆各100m2,但在結算時量測數量為泥作115m2,油漆85m2,
但契約未辦理變更或變更後未修正數量,
且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為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小弟所辦理的結算結果是會計要求泥作只能請領至100m2,
另油漆數量只能請領85m2,
(PS.先撇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訂數量增減未達5%,價金不予增減這條不談),
請問是否有
1.未變更設計,但增做超過5%之數量有請到款的例子 ?
2.如果增做不讓我計價,是否減做之部分也不得減少給付契約的價金 ?
以上問題 ~ 謝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