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資訊有點多,所以只好用回覆的。
1.土資場為專收餘土場所,目的事業處理場為具工廠登記,餘土只是其製造原料的其中
一種來源。
2.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多為加工型,場內應有原目的所需之設施設備;但土資場則有填埋、
轉運、加工或複合等類型,不一定有破碎篩芬等處理設備。
3.土資場可依再利用規定兼營營建混合物(R-0503),但目的事業處理場不在該再利用規
定內,嘉義市因無土資場,故無土資場兼營營建混合物,看似類似的垃圾僅能以營建廢
棄物(D-0599)申報,這應該是樓下回文的主因。
補充:
1.全台約122處經地方政府核准的土資場,北部占了一半以上,同樣的土方產出量也以北
北桃居多,超過1000萬方/年。
2.可收容營建混合物場所約47場,內有35場為土資場兼營。
3.如對土方有相關疑問,可電內政部營建署或地方政府,或是營建剩餘土石方
資訊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