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司法官二試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3-08-05 23:25:17
2012年司法官第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012.10.13 15:20-18:20
一、甲沉迷賽鴿,賭輸新臺幣 300萬元,生活陷入困境,其賽鴿好友乙見其處境,心想
最近與富商A發生土地買賣糾紛,乃唆使甲搶劫A,但甲不為所動。其後,甲之摯
友丙獲悉該事實後,乃向乙獻上能說服甲之良策,乙依照丙所教辦法,再次唆使甲
,甲終於決意向A下手。某日,甲夥同友人丁與戊三人開車強押A前往某銀行提款
  ,抵達現場後,戊突然想起家中年邁老母,乃向甲與丁請求退出,經應允後自行離
  去。丁在銀行外接應,甲進入銀行順利領取新臺幣 100萬元,正擬上車離開之際,
  該銀行保全員見情況有異,出面盤問甲,甲情急之下,強力將A拉出車外,迅速與
  丁逃離現場。A被拉出車外時,腦部碰撞地面,導致傷重不治。警方循線查獲甲、
  乙、丙、丁、戊五人,移送法辦。試問:
(一)甲、丁、戊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15%)
(二)乙、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15%)
二、甲聽聞富商A於日前身亡,因缺錢花用,為達向其繼承人B訛詐之目的,乃冒簽A
  署名而製作面額各為新臺幣50萬元之支票三張,再以影印方式製成影本,旋即撕毀
  原三張支票,僅持支票影本向B請求償還。由於簽名筆跡明顯不符,遭B斷然拒絕
  。不死心之甲,轉而將 150萬元之假債權以30萬元廉價移轉予不知情之乙。翌日,
  乙夥同丙、丁前去討債,B依舊否認欠債,乙、丙、丁大怒,當場揚言:「三日內
  不還債,定讓B與其父黃泉路上結伴同行」,惟B自恃身手了得,毫不畏懼。二日
  後,乙、丙、丁見B仍無意還款,當場起意將B挾持至郊外,分持木棍逼令B另簽
  面額 150萬元之本票,B見安全離去已不可能,迫於無奈,為求脫身,不得不照辦
  。試問:
(一)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20%)
(二)乙、丙、丁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10%)
三、甲為現役軍人,其於休假期間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之狀態,經調查後乃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甲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訊時均
  隱瞞其現役軍人身分,致檢察官未查其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之服用酒
  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誤以為其於本案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於偵查終結後即作成緩起訴處分對甲予以緩
  起訴一年,並命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及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六十小時,
  甲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檢察官之命令履行上述負擔完畢。嗣檢察官於緩起訴期
  間屆滿後,接到公益團體送交之報告,始查知甲於犯罪及犯罪被發覺時均具有現役
  軍人身分,且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遂以本案發現新事證為由,再傳喚甲到案
  接受偵查。甲抗辯稱:不得重複追訴處罰即一事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憲法
  原則,本件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既已向公
  庫支付緩起訴金,又提供義務勞務,受有財產減少及自由受限之不利益。行使國家
  刑罰權之公務員,應恪遵法律及憲法原則,無使人民自行負擔刑事訴訟程序與軍事
  審判程序劃分不明所生不利益之理。據以請求檢察官維持本案之原緩起訴處分。問
  甲之抗辯及請求有無理由?於實務之處理,檢察官後續應如何偵結本案?請附理由
  析論之。  (30%)
四、檢察官起訴書事實略謂:被告甲涉嫌於去年五月三日上午十點左右,因開車時不當
  超車,與另一車主乙發生糾紛,一言不合後甲即持刀猛砍乙至重傷,該當重傷害罪
  名(刑法第278條第1項)。試從實務與法理,分別說明下列三種不同的變更情形,法
  院應如何處理。
(一)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發現並無上開具體犯行之積極證據。但到庭檢察官向
    法院表示,及驗甲上開犯行無法證明,但甲於同年七月間也因交通事件糾紛,
以類似手法重傷害另一車主丙,故請求法院予以變更為後一犯罪事實後,繼續
審理。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 (10%)
(二)設若法院經審理調查後,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認為乙確受重傷。但發現
正犯應為當時在副駕駛座之另一案外人丁,被告甲就該重傷害乙之犯行,僅有
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實屬幫助犯。其餘認定結果,則同起訴書。試問法院應
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 (10%)
(三)設若法院審理中,甲提出案發當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之不在場證明,經查屬實
;隨後,審判中目擊證人戊作證甲砍傷乙之事實,但指出案發當時已經過了正
午,約接近下午一點左右。法院若仍維持檢察官起訴之重傷害罪名,得否變更
上開起訴時間之認定及應否踐行何等程序? (10%)
五、甲在夜市購得金屬製,幾可亂真之玩具槍一支 (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枝,
但可將人敲擊成傷) ,即與友人乙謀議持該玩具槍為犯罪工具,二人持上開玩具槍
,在偏僻之巷道尋找目標時,適遇丙路過,甲即持該玩具槍指向丙,命丙交出財物
  ,丙誤為真槍,不敢輕舉妄動,任由乙取走其皮包,內有現金、名片等物。甲、乙
  從名片上得知丙係某知名公司董事長,家境富有,二人意猶未足,竟共同將丙強行
  押走,再依名片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向其家人稱:「丙在我手上,拿 500萬元來,
  我就放人。」惟甲、乙獲知丙之家人已報警處理,恐被查獲,不得已將丙釋放,致
  未得款,僅朋分皮包內之現金,各自離去。其後,乙意外發現丙之皮包內尚有一張
  提款卡,附有密碼,乃持該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
  僅能提領2萬元,乙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將該帳戶之存款全部提清,共領得10萬元
  ,嗣經警察調閱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查知係乙所為,經合法拘提後,移送檢察
  官。檢察官在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甲,甲具結證稱:「我雖然有參與犯罪,但
  乙籌劃一切犯罪計畫,我是畏懼他的壓力,才參與的」。檢察官依相關法律,將甲
  、乙二人合併起訴。在二人之合併審判程序中,法官為調查甲之案件,逕以乙為證
  人,乙具結證稱:「甲是本案的主謀者,是他提議犯罪,我才參與的。」試附理由
  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在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得成為審判中不利甲之證據? (20%)
(二)法院命乙為證人及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 (20%)
(三)甲、乙取得丙之財物及向丙之家人索款部分,應如何論處? (20%)
(四)甲、乙主張已將丙釋放,請求減輕其刑,是否有理由? (10%)
(五)乙從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行為,如何論處? (10%)
得參閱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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