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pwoon (It's a baca da)
2014-11-08 17:11:422014年司法官第二試─商事法
2014.10.19 8:00-11:00
一、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係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0
億股。A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向來不彰,本年度股東會時,司儀宣布A公司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10億股之股東出席。A公司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於司儀宣布
後即逕行宣布會議開始。會議中並通過多項決議。其中包括:
1.董事競業之許可。原提案為:「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擬請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 209條之規定。」決議:照
案通過。
2.出售A公司僅有之晶圓廠一座。原提案為:「出售本公司之半導體晶圓廠一座予
第三人B公司。」決議:照案通過。
請分別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公司股東乙,對上述股東會之決議認為有瑕疵,試問乙應為如何之法律主張
? (15%)
(二)除前述決議瑕疵問題外,依所述之事實,前述董事競業許可之決議實質效力如
何(即有無違反公司法第 209條之規定)? (15%)
(三)A公司董事長甲依前述股會決議,出售晶圓廠於善意之第三人B公司時,該出
售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10%)
二、A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因為公共安全事件,公司業績遭受
嚴重影響,以致於發生自公司成立以來首度虧損的情形,虧損達新臺幣(下同)一億
元。往年A公司除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外,其股利政策是將所有盈餘全數發放。
雖然現在發生虧損,但A公司仍希望股利發放之數字與往年相近。A公司之實收資
本為二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提撥五千萬元。因股份溢價發行所形成之資本公
積則為八千萬元,此外,A公司並無其他資本公積。
另一方面,A公司以大股東甲、乙、丙三人之名義(但實質上由A公司出資)與其他
業者共同成立B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甲、乙、丙三人出資達B公司資本總額之
八成,故由甲、乙、丙三人擔任B公司之董事。此次公共安全事件發生之廠房屬於
B公司所有。對於B公司捲入公共安全事故,其他參與出資之C公司及D公司(下
稱C、D)認為是A公司為了自己之利益,使B公司罔顧公共安全處理之標準作業
流程所致,C與D對A公司非常不滿。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依上述事實,A公司今年可得發放給股東之總金額上限為何?來源為何?若違
法發放,公司法有無提供債權人任何保障機制? (20%)
(二)C與D二位B公司之法人股東眼見B公司遭受損害,A公司卻不聞不問,反而
直指只是A公司股東個人之投資行為而已。於是C與D擬代位B公司提起代位
訴訟追究甲、乙、丙三人之責任,是否可行?C與D之法律顧問建議C與D可
以追究A公司之責任,請問此主張之基礎何在及有無理由? (20%)
三、A銀行以自己險人,向B產物保險公司(下稱B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約定
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自負額為百分之十;保險單條款內關於「不保
事項」約定「因下列事由所致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未確實履
行其內稽內控作業程序作業辦法規定者。」。承保期間內,A銀行未落實內稽內控
作業辦法,任由負責辦理存款之員工甲,於其他員工休假期間代理放款職務。甲心
生歹念,藉機冒用存戶名義虛偽貸款並盜轉至自己虛設之人頭帳戶,再提領花用。
嗣後A銀行發覺上情,清點損失金額達二千萬元,遂請求B公司給付保險金。B公
司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