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onorguard06 再一次違背事實、濫權了...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06-23 20:40:07
奇怪了,我已經在
#1LESluf8 (ComGame-Plan) 說明了爭點不是"檢舉格式"了...
為什麼sitos你還是用檢舉格式為理由判案啊...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appoo (熊吉吉)》之銘言:
: : 1. 檢舉人:appoo
: : 2. 被檢舉人/看板:Honorgaurd06
: : 3. 被檢舉看板所屬群組 :sub_digitech
: : 4. 檢舉事由:
: : Honorguard06在判決#1LDzFAu3 (Sub_DigiTech)違背事實
: : Honorguard06的判決說
: : 「appoo板主僅定義該文為置底檢舉文,並未明確限定檢舉格式」是完全與事實違背的
: : 去年11/19,我已提醒arl「兩篇水貨文唷~版主眼睛又瞎了又沒在管版了」不叫做檢舉
: : arl因屢勸不聽,在11/23、12/07日因此被水桶3天、6天
: : 今年3/18,arl故態復萌(本次判決起因)
: : 我亦再次提醒arl,檢舉格式
: : → appoo: 你要嗎就直接說ID或者文章編號 114.37.102.207 03/18 00:58
: : → appoo: 板友們檢舉都這麼做,你一直以為自己是前 114.37.102.207 03/18 00:58
: : → appoo: 板主就完全不想遵守規範... 114.37.102.207 03/18 00:58
: : → appoo: 這個板目前有14萬篇文章 114.37.102.207 03/18 00:59
: : → appoo: 就我上任以來有7萬篇 114.37.102.207 03/18 01:01
: : → appoo: 麻煩你合群一點好嗎zzz 114.37.102.207 03/18 01:01
: : → appoo: 唉,arl前板主警告一次 114.37.101.19 03/20 03:45
: : → appoo: 板務討論區就在下面,麻煩轉至那邊推文 114.37.101.19 03/20 03:46
: : arl又無視警告,所以03/21才給與三天水桶,加計一年累犯水桶
: : 綜觀歷來檢舉區,即可發現mobilesales對檢舉格式有明確規範,且大家也都遵守此規範
: : arl更被多次提醒此規範的存在
: : 請群組長撤銷Honrguard06違背事實的判決
: : Honorguard06直至今日,已經有兩次濫權違背事實的紀錄了
: : 也請群組長給予相應的懲戒
: : 5. 舉證 (如有需要):
: appoo 板主舉證之「對檢舉格式有明確規範」,係指 #1Kfava6j (mobilesales) 推文:
: → appoo: 你要嗎就直接說ID或者文章編號 114.37.102.207 03/18 00:58
: → appoo: 板友們檢舉都這麼做,你一直以為自己是前 114.37.102.207 03/18 00:58
: → appoo: 板主就完全不想遵守規範... 114.37.102.207 03/18 00:58
: → appoo: 這個板目前有14萬篇文章 114.37.102.207 03/18 00:59
: → appoo: 就我上任以來有7萬篇 114.37.102.207 03/18 01:01
: → appoo: 麻煩你合群一點好嗎zzz 114.37.102.207 03/18 01:01
: 1. 此推文乃發表於 2015/3/18 ,而該檢舉區之設立時間為 2015/1/2 。
: 故在該檢舉區設立時,板主確實僅將該文定義為置底檢舉文,並未明確限定檢舉格式。
: 不符本申訴所述「綜觀歷來檢舉區,即可發現mobilesales對檢舉格式有明確規範」。
: 2. 其次,該文為置底檢舉區,其正文部份僅說明板上發現之違規事項可推文檢舉,
: 並未說明板主會將如何發表檢舉的相關規範透過推文說明,亦未指示板友需詳讀推文。
: 板友無法預期檢舉格式會在推文中被規範,很可能會因此遺漏這項資訊。
: 在這個前提之下, Honorgaurd06 小組長認定該置底檢舉文未明確限定檢舉格式,
: 係針對一般使用者依該置底公告正文使用檢舉區時,在 3/18 之前,
: 無從得知檢舉區所限定之檢舉格式。在 3/18 之後,亦可能忽略推文約束之檢舉格式,
: 所作出的認定。基於「檢舉區設立時未限定格式」與「僅在推文限定格式」兩事實,
: 而作出「appoo板主僅定義該文為置底檢舉文,並未明確限定檢舉格式」之認定,
: 並非完全與事實相違背。
: 根據上述兩點,目前所呈之證據無法支持原申訴文所持之論點,申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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