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該案子 我當初已經在下面一文作出判決
#1Vdic8rI (Sub_DigiLife)
cito版友在該案子申訴內容是認為anedo人身攻擊 我已經駁回判決
如果cito對此判決有異議 因為往上申訴
或者如果對其他事情有異議 應該要額外發文 發一個新的申訴文
但並沒有如此 因此在程序未完成的情況下
我認為不應該有額外需要處理的動作
這也符合所謂的不告不理的原則
※ 引述《a3225737 (轟)》之銘言:
: 請 st900278 小組長回覆處理結果或未處理之原因
: 不過說實在的...時間軸我也看沒有很懂
: 不過先說明一點
: 以本站之處罰手段執行處分必須有其明文規定
: 即使使用者明顯違反某一規定
: 若未規定此一違規之處理作為,則不應給予禁言以上之處分
: 警告或其同等之處分是可以接受的
: ※ 引述《cito (シト)》之銘言:
: : 1.申訴人:
: : cito
: : 2.被申訴人:
: : st900278
: : 3.看板/群組:
: : Sub_DigiLife
: : 4.申訴訴求:
: : anedo 板主於 Sub_DigiLife 板造謠
: : 而未見 st900278 小組長加以制止與裁罰
: : 既然沒有這回事,就該處理
: : 而非硬要讓 anedo 板主假藉說明名義
: : 繼續狡辯
: : 5.申訴內容:
: : anedo 板主於 Sub_DigiLife 板藉說明散布謠言
: : 意圖帶風向,謊稱本人與 anedo 板主有密約
: : 實際上於本人推文反駁後
: : anedo 板主又說,那是弦外之音之類云云
: : 是故之前 st900278 小組長的判決 anedo 板主並不遵守
: : 於小組長公告後
: : 馬上就藉說明之理由,發布謠言,製造紛爭
: : 足以見行事之蓄意
: : 可以說明,但不能說謊
: : 本來公開"私下"談話內容
: : 就該事先詢問對方,對方同意才能公開
: : 這是做人的基本原則
: : anedo 板主不僅未告知還捏造內容
: : anedo 板主用完全不存在,捏造的站外證據
: : 來製造站內的糾紛,假借說明的名義興風作浪
: : 向 st900278 小組長寄信要求制止與裁罰
: : 並無法遏止 anedo 板主的行為
: : 未獲回應也見到並無針對本案之動作,故申訴至群組
: : 6.證據說明:
: : 證01=st900278 小組長的公告,要求 anedo 板主自制
: : 證02=anedo 板主於 Sub_DigiLife 發文造謠
: : 證03=寄給 st900278 小組長檢舉 anedo 板主造謠的信
: : 證04=告知 st900278 小組長申訴至群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