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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裏最重要的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係,應該就是同一群體中成員與成員的關係,亦即公
民間的關係。這和儒家強調父子、兄弟、夫婦、君臣裏的階序倫理都不一樣。雖然兩者不
必然衝突,但的確應該有公私領域的畫分。而且,民主倫理裏,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權
利」,那是儒學裏所缺乏的。
就此而言,同志不同志,都是成員,都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否定部分成員的權利,其實
就暗涵自己的權利也容許被否定。這樣將群體再分群,而造成不平等,對於民主做為一個
群體的永續發展應該會有不好的影響。
比較微妙的關係,是關於犯罪的人的問題。到底,我們懲罰犯罪的人的時候,是將他們視
為成員之一而加以懲罰,還是不是?就大部分犯罪,並不會施以死刑來看,應該是將他們
視為成員。因為,服刑完畢時,他們並不需要「加入」的程序(如新住民),就可以再取得
充分的成員權利。如果是這樣,常常以這點來提醒我們自己,相信我們對罪犯的描敘、看
待會很不一樣。至少,「為什麼我們的成員會變成這樣」會變成是一個必須思考的明顯問
題。而不是像有些新聞主播或報導,喜歡加上一些道德批判的形容詞來報導這些犯行,好
像這些犯罪的人道德低下,和她們自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人,與自己完全沒有關係。這樣
的報導,把一些人歸諸於異類,而把自己放在道德的高點,也無助於從成因的理解來預防
犯行,更不應該是一個成員對待另一個成員唯一的方式。
當然,最難的問題是死刑的問題。但同樣的,這也應該是不能迴避、必須思考的問題。
這樣的思考方向,和儒家重人倫或新儒家強調的個人道德的面向,相差很多。同樣的,如
果能夠將公領域和私領域分開,並不妨礙一個相信儒家道德的人,能進行這樣的思考。但
新儒家強調,「外王必基於內聖」,容易認為私人領域和公眾領域的行動準則應該一樣,
就會有問題。更不用說,要用他們所認為的道德要來補民主制度的不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