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申訴不成立,維持板主原判。
但若申訴人提出「修正版本」文章,則可將其行為改判為「有意義文章」,此次爭議
文章將不視為違規,也不列入累犯計算,並可以在原訂 3/03 的水桶期滿日前提早出
桶。關於「修正版本」文章的內容要求,請見下方「理由5」之說明。
理由:
1.申訴人過去多次被裁定違反同一條板規,應已瞭解此板規的裁量範圍
根據申訴人提出的溝通文(註1)以及申訴文(註2)可以發現,申訴人主張此文章
(註3)不適用棒球板規 B-2 內容,應該不屬於違規:
B.發文/發言注意事項 (紅色為發文處分/藍色為推文處分) (情況嚴重者可加重處分)
2.無關板旨文 / 無意義文
1.不適於本板發表或有適合該文章之看板者。
2.內容空洞或是無意義的發問
3.自己編排之棒次文但不附加自己心得者。
4.無關任何棒球新聞之Facebook 動態消息、情報(包含教練、球員、啦啦隊)
(球隊官方粉絲網頁活動宣傳不在此項)
然而根據板主 girl10319 於溝通文當中表示,過去申訴人曾經因為觸犯同樣的板規
而受罰,以常理推判,應該已經瞭解該板規的裁量範圍,因此主張申訴人此次的訴求
無理。小組長查閱棒球板相關板務公告(註4)後,發現過去申訴人曾在 2015/5/22
以及 2016/1/05 兩度被裁定觸犯板規 B-2,因此這邊認同板主的論點。
小組長認為,申訴人在過去兩次觸犯板規之際,並未使用任何權利救濟手段,表示其
應該是瞭解自己的行為觸犯該板規及罰則,也可理解板主執法裁量,所以並未提出溝
通,要求板主釋疑。因此可以合理推斷,申訴人對於該條板規的適用範圍以及板主的
執法標準,應有一定之認識。
2.不應干涉板主裁量權
板主裁量過程中若無明顯瑕疵,小組長不會介入。以此案來看,板主在判斷申訴人的
文章(註3)有違規情事,最後做出判決(註5)。這是屬於板主的自由心證,判決
過程並沒有違規。基於以上,小組長也會給予板主裁量權最大的尊重,因此維持原判。
3.相關文章屬於「無意義文」
板主在裁量過程中,判斷申訴人引用之原文(註6)屬於無意義文,因此逕行刪除,
並認為申訴人的文章一樣是無意義文而援引相關板規進行處置;但申訴人主張自己文
章言之有物,不應該視為無意義文。
小組長這邊重新查閱了原文(註6)以及申訴人文章(註3),覺得這兩篇文章都確
實符合板規 B-2.2。原文內容沒有任何符合標題分類「討論」的事實,僅是「回顧」
一名早在2009年就告別中職舞台的球員;而回文也以「模擬」的方式探討該名球員打
假球的心態,但通篇文章只是揣摩之詞並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內容確實空洞了些,而
且原文也沒有提到任何跟放水有關的字眼,縱然該名球員打假球是事實,但原文並未
提及,反而是申訴人自己在回文當中多番提及,竊以為這並非原文要討論的本意……
或許原文就真的只是要以一篇廢文的姿態,討論一個打者站在打擊區上的想法罷了。
因此我同意板主的裁量,也無法認同申訴人的主張,我認定這兩篇文章都屬於無意義
文,內容空洞,無討論價值。
4.原文與回文不應存有連坐關係
整個案子的時間軸應當如下:
╭────────╮ ╭───────────╮ ╭────────╮
│原文(註6)發表│→│申訴人發表回文(註3)│→│板主處理(註5)│
╰────────╯ ╰───────────╯ ╰────────╯
如果板主認為申訴人的文章也是無意義文而刪除,那麼倒也沒有什麼疑問。問題在於
板主在裁量過程中,判斷申訴人引用之原文(註6)屬於無意義文,因此逕行刪除,
並認為申訴人的文章一樣是無意義文而援引相關板規進行處置;但由於申訴人在文章
被刪除前已經回覆該篇文章(註3),因此主張在發文同時並不知道原文違規,應不
至於受有連坐之責。
這部份板主 girl10319 在溝通文(註1)時,表示:
推 girl10319 : 你的原文我都以無意義文刪除了你還回文… 02/19 19:16
申訴人之後溝通文中表示「我回文的時候您尚未刪文,除非我會算命,不然我怎麼知
道您會刪文。」
→ girl10319 : 更何況你的原文我都刪文警告了還照回,那處份也沒 02/19 19:19
→ girl10319 : 啥好說的 02/19 19:19
由於申訴人採用編輯文章的方式回覆板主的溝通,因此小組長難以判斷其真實性以及
溝通時間,對其說法的信度有所懷疑,但在這邊從寬認定申訴人的說法為真。
因此,板主若當時認定「因為原文是廢文,而且回文也是廢文,因此都要處罰」,那
就沒有問題;但板主在溝通文的說明卻變成「因為原文是廢文,所以回文也是廢文,
因此都要處罰」,這在裁量上有其不恰當之處。縱然小組長認同申訴人的文章是廢文
,那也是因為文章本身是廢文,不是因為原文是廢文導致回文變廢文。
我以為,每篇文章都該視為獨立事件,不應該一竿子打翻全部討論串的文章,所以我
決定提供額外的權利救濟途徑予申訴人,讓他提出「修正版本」的文章,讓原先的違
規文章(註3)可以有更清楚的說明,若申訴人願意完成該篇文章,則請板主配合改
判其罰則,將其提早釋放出桶。
關於「修正版本」的文章要求,請見下方「理由5」之說明。
5.申訴人可以提出「修正版本」的文章
有鑑於申訴人的文章(註3)採用「模擬」、「聽說」、「約莫」等用語,導致該篇
文章並不符合申訴人在溝通文中所謂「有憑有據」之主張,因此為了強化申訴人的論
點,請申訴人在 CourtBasebal 重新提供相關資訊。步驟如下:
1.稍後我會將申訴人的違規文章轉錄至 CourtBasebal 板
2.請申訴人針對該篇轉錄文章重新回文,並補充下列資訊
a.朱鴻森職業生涯的月薪變化如何?
b.朱鴻森職業生涯的每年一軍登錄場次有多少場?
c.朱鴻森職業生涯的每年先發場次有多少場?
d.朱鴻森打假球的放水價碼為何?請附上法院的說明。
e.朱鴻森打假球的放水場次為何?請附上法院的說明。
f.請提供砂石車司機的平均薪資為何?
3.所有的資訊都要附上網路連結,以資查閱,如此方可建立其「有憑有據」之實
4.文章發表在 CourtBasebal 板之後,會由小組長與相關板主推文表示「已讀」
5.小組長與板主已讀後,即表示申訴人完成修正版本文章
6.若發表時間在表定 3/03 水桶期滿前,則會提早出桶,此次事件不被視為違規
若不願配合也無妨,頂多就是等到水桶期滿正常出桶罷了。
6.請使用者在提出溝通文和申訴文後勿編輯文章
這會降低相關文章的信度,妨礙小組長處理與判斷,拜託不要這樣。
此段說明見前揭文 #1MoLL_W9
https://www.ptt.cc/bbs/CourtBasebal/M.1456035199.A.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