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本案受理。
當事人仍有違規事實,違反板規 B-3
請象板板主視情況考慮調整板規 B-2 與 B-3 用字,以便更適用實際情況。
理由:
1. 申訴人確實違規
申訴人在討論球團商城販賣商品的文章(註1)中,並未秉持理性討論的原則,
在原文發表者並未批評商品價格的情況下,做出了不理性的推文:
噓 WING5566: 2種規格都有,佛心給推,價格算便宜了,iphone是特規, 09/06 07:01
→ WING5566: 貴一點正常好嗎?不懂別亂批評價格 09/06 07:01
不過這段推文並未有違規行為。
只是在後續推文中,其他使用者其實已經提醒申訴人「沒人批評價格」、「他有
批評嗎…沒必要噓吧」……爾後雖然也有其他使用者表示「價格……有點不親民
」、「價錢真的有夠不親民」,但也秉持良性討論的本意,不過申訴人接下來的
推文就很不恰當了:
噓 WING5566: 一分錢 一分貨,批評價格就別買啊,只看到價格卻不懂球 09/06 16:36
→ WING5566: 團用心和品質,跟那些戰績迷一樣,就是有這種老鼠屎09/06 16:36
這段推文把上頭參與推文討論的使用者都推論為「不懂球團用心」的「老鼠屎」
,在沒有舉證這些推文討論者都是不懂球團用心的情況之下,這樣的推文明顯流
於謾罵,已經明顯違反板規內容,因此板主斟酌違規行為給予罰則(註2),是
很合理的。
申訴人雖然在溝通文(註3)表示自己並未進行人身攻擊,但是不理性討論已是
事實,就算未指名道姓,批評他人為「老鼠屎」也不是應該的行為。並且在文章
推文中,企圖用情緒性的文字指責他人,這確實是一種謾罵挑釁的行為。
同時,申訴人在溝通文推文中,認為板主有雙重標準,這部分小組長認為,板主
判決本來就該有不同標準,每個案子的標準都會因為實務情況而做調整,這屬於
合理的板主裁量權。因此不認為申訴人的主張合理。
2. 建議板主調整板規 B-2 與 B-3 說明
在實務上,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因此必須由當事人提起告訴方可進入訴訟程
序,也就是說,對於「人身攻擊」行為的成立必須由被辱罵的被害人提出。以本
案來看,申訴人的違規行為屬於地圖炮,確實並未明確指涉被害人為何,因此申
訴人在溝通文(註3)的詰問確實有其道理。
根據申訴人的違規推文來看,確實可認定未明確指名具體人事物,進而從寬裁定
不適用板規 B-2 。這部分我覺得可以給予使用者較大的言論自由。
但由推文內容來看,申訴人的情況可以適用板規 B-3 「引戰挑釁」,縱然其他
使用者保持理性並未隨之起舞,但是有挑釁企圖卻是事實。
而這邊也要建議板主在實務上,仍須針對板規 B-2 與 B-3 做出較明確的適用標
準,若有需要請調整其文字說明。個人是建議若無明確謾罵人事物,這種違規行
為應不被視為有針對性的人身攻擊,而屬於謾罵侮辱。
本段說明僅為建議,並非強制要求板主調整板規,若板主覺得目前現行板主裁量
權並無調整必要,本段說明可以忽略。
另外,由於申訴人已經水桶期滿,因此版主的改判理由可以省略公告步驟。
3. 重申使用者權利救濟途徑
在當事人於相關板面受到板規處分後,必須於 Baseball_BM 板提出溝通程序。
因此這時候若有提出任何申訴文章,皆視為無效。因此本案中申訴人提出的
#1Np_NGxq 與 #1NqtHnql 皆不受理。
以本案來說,版主於溝通文(註3)推文皆有回應,在 9/10 14:11
最後一則推文表示溝通程序已結束:
推 CKCDY : 我是覺得沒啥好講的了 請問小組長在檢舉案抹黑板主09/10 14:10
→ CKCDY : 是可以的嗎? 溝通部分 我這邊已經結束 09/10 14:11
這時候視為溝通程序已結束,當事人可前往 CourtBasebal 正式提出申訴程序。
但以本案來看,當事人在溝通程序結束後,仍然於 Baseball_BM 持續發表溝
通文 #1Nrgf48D 與#1NssVwN5 ,這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
首先這於程序不符,既然板主與小組長都希望當事人提出申訴程序時,當事人
還苦苦執著於溝通程序不肯前進,這實在讓人愛莫能助,所以之前小組長在無
法確定申訴人的用意之下,實在沒辦法即刻處理本案,在此也向雙方當事人致
歉,未來相關溝通案件,小組長會視情況善盡告知程序義務,避免影響當事人
權益;
再者,這些後續的溝通文內容屬於檢舉性質,應不屬用溝通文(見理由4.)。
4. 若當事人認為板主有雙重標準違法情事,請循正常管道檢舉
溝通本來就不可能一定有共識產生,而體育群組現行溝通程序,也只是為了釐
清雙方觀點差異,並且強迫板主必須處理使用者提出的爭議。
而在本案衍生的相關文章中,當事人要求版主必須給個交代,進而在
Baseball_BM 提出溝通文 #1Nrgf48D 與 #1NssVwN5 兩篇。小組長針對這兩篇
文章的裁定是禁止回應,理由如下:
第一:當事人於 Baseball_BM 提出的兩篇文章,並非與當事人有關的案件,
因此無法受理。該板僅受理「板主判決爭議溝通」,使用規則也說明適
用範圍為「一般使用者受處分時……」,因此這兩篇文章皆屬於無效溝
通文,視為無意義。
第二:板主裁量權屬於板主自由心證,若無明顯違法情事,則小組長不會干預
;同樣,版主也不需要向使用者說明每件個案的判案脈絡。
第三:若使用者認為板主有雙重標準或是明顯違法情事,應蒐集證據後至本板
提出檢舉案,不該使用溝通文分類前標。
5. 請當事人保持理性
我實在不想一直重複同樣的話,在CourtBasebal 的 #1Nq4AAtp 與 #1Nqw9cNn
都講過了……有話幹嘛不能好好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