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本案受理。
水桶罰則取消。應調整為「警告一次」罰則。
理由:
1. 申訴人的文字語氣應無挑釁性
由於「ㄡˇ」這個音確實有「嘔」這個字可以運用,因此我不覺得這有違規企圖。
而且就我讀畢申訴人的推文後,並未感受到申訴人的推文有挑釁企圖,因此,可
從寬認定申訴人無違規行為。
不過申訴人仍必須要替自己未選字造成板主和其他使用者誤會付出代價。因此,
我認為「警告一次」罰則是較為合理的處分。
另外,我以為「偶數」這個已經用來泛稱2010、12、14表現出色的舊金山巨人隊
,這部分應無疑義。
2. 板主管理看板並未有不當情事
所謂「文字獄」的指控其實有點超過。
事實上,我認為季後賽的執法標準本來就應該更為嚴格。而板主昨日執法或許有
些部分讓其他使用者非議,不過已經在今天做出一些變更,我覺得這顯示板主的
執法有其彈性在,不致於產生所謂「文字獄」的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