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9-29 01:42:48裁定:
本案不受理。
理由:
1. 請分清楚「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
根據申訴人的溝通文(註1)中,認為桃猿球團有蓄意傷人的行為,因此主張自
己的言論合理。
這部分的論點,我想引用刑法作為解釋應該較為適當。
在刑法上,對於「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有互相排斥的主觀心態存在,也就
是若故意者絕無過失,若是過失就不會是故意。所謂的「故意行為」,是指行為
人明知故犯,而「過失行為」,則是指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但在實務上,也有分成「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無認識的過失」、「有
認識的過失」,以這個案子來看,是屬於申訴人與板主各自有不同的認定:
桃猿球團明知放煙火很危險仍執意瞄準對手亂炸,是「直接故意」
桃猿球團亂炸煙火,沒丟中也好,丟中對手更好,是「間接故意」
桃猿球團已知用火,但沒注意到用火規範結果丟到人,這是「無認識的過失」
桃猿球團認為已遵守規範不會丟到人,但真的炸到人,這是「有認識的過失」
所以,從溝通文(註1)的溝通過程來看,申訴人主張球團蓄意傷人,有「故意
行為」;但板主則認為這是「過失行為」,也因此兩邊的溝通是沒有共識的。
寫了這麼多,到底要怎麼分辨「故意」和「過失」?以本案而言,若球團本來放
煙火的用意就是要傷害對手球員,那就是「故意行為」;若放煙火就是要慶祝或
著提振士氣,卻造成對手球員受傷,那麼就是「過失行為」。
2. 本案認定應屬「過失行為」
也就是說,案件癥結在於判斷球團有沒有傷人的意圖。
從申訴人的溝通文(註1)來看,主張球團蓄意傷人,也就是認為球團放煙火的
用意在於傷害對方選手,但是論點是前後矛盾的:
「LM球團或許並未希望傷害觀賽球迷與場內球員,此不得而知,以正常思考應該
可以相信球團不會想主動傷害球員與球迷……」在這段敘述中,申訴人也認為球
團無傷人企圖。
「……然而LM球團卻放任此事發生多次,且在能有其他選擇(於場外施放煙火)
仍舊在知其有危險的情況下於場內外野看台施放煙火……」在無法證明球團有放
任情事,這段敘述無法成立。
然後最後跳出這樣的結論「……符合蓄意傷人的條件。」其實很不合邏輯。
因為申訴人只是憑空指證球團「放任」,但是這些指證都是肇基在自己的想像當
中,這在邏輯推論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在這個案子中,我同意板主的判斷,也就是認定為過失行為。版主推文表示:「
我不認為該球團有其惡意性或主動性,更遑論想盡辦法」、「我認為此意外事件
球團有疏失,但絕非惡意攻擊他隊」、「你能批判這起意外事件球團的疏失,但
是不能指稱他們蓄意為之,除非你有直接證據」。
因為無法判斷有故意行為,因此歸屬於過失行為。這樣的判斷是很合理的。
不過我覺得是否可以由申訴人提供桃猿球團使用煙火的規範,以便證明桃猿球團
有無遵守相關規範之情事,這點或許可以作為申訴人上訴的立論根據。
3. 本案尚未有傷害罪產生,因此所有討論都有假設性
另外,由於這兩年的煙火秀,尚未有真正炸到球員的不幸意外產生,因此並未有
所謂「過失傷害」的犯罪行為產生,也無從探討是否有惡意針對性的「普通傷害
」、「重傷害」,因此上述討論都沒有實際案例可供判斷,所以都僅止於假設。
但我衷心希望這種案例不要發生。
但若真的要討論,在球團未造成球員受傷的情況之下,「普通傷害未遂」在刑法
上不予以處罰,也就是法律上認為這還稱不上是犯罪行為,既然如此,還是應該
給予球團持平的評價,而不是以自己的臆測之詞抹黑對方。
4. 申訴人可以使用合理管道向桃猿球團提出建議
若申訴人始終認定桃猿球團有故意行為,且有故意傷人的企圖,可以尋求合理管
道向球團提出建議。
以下是桃猿球團提供的聯絡資訊:http://www.lamigo-monkeys.com.tw/z13.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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