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板主裁定部分有效。
認定申訴人無違反板規 B-8
認定申訴人有違反板規 B-17,相關罰則仍屬有效。
應修改為水桶30天。
理由:
1. 請板主在接獲檢舉時儘速處理,勿造成積案
根據板主的板務處分公告 #1Oe55o-W 當中可以發現,該處分包括申訴人被認定
的違規推文,其範圍涉及多達十四篇文章,但組務認為,由於每則推文各異,應
視為不同個案,因此在申訴案的裁量時仍須將其分開來看。
建議在接獲檢舉或主動判斷時,應儘速處理,累積太多並不會帶來什麼好處。若
儘速處理,應不致產生多達十四篇的違規參考文章,也不會讓使用者產生閱讀上
的困擾。再者,這也不會讓使用者產生板主吃案的負面刻板印象。
本建議僅供板主群參考。
2. 建議板主援引 B-17 應更明確說明觸犯之條目細項
現行棒球板規 B-17 涵蓋的範圍相當廣,而且給予板主較大的裁量空間,但這也
容易引起使用者的質疑。因此建議板主群未來在援引該條板規進行處分時,應更
清楚說明。
以本案來看,組務認定申訴人之違規行為觸犯板規 B-17-5
5.對板友人身攻擊、惡意挑起爭端、恣意謾罵文、多次用負面詞彙製造對立情緒
當然,根據過去相關案例來看,被認定引戰者多半是觸犯 B-17-5,但以本案相
關推文以及申訴人的溝通文來看,我會認為「惡意挑起爭端」是比較適合本案的
犯行描述。
本建議僅供板主群參考。
3. 重複推文應從寬認定
根據板規 B-8 的內容:
8. 一篇或多篇文章中重複無意義或相似之推噓文,或使用推文娃娃
洗推噓文定義:24小時內同篇或多篇文章中
5個以上(包含5個)相同或相似推噓文。
但是轉播文中常常會有相似的無意義推文 (ex.爽、戰歌)
故在轉播文中只要跟轉播內容有關,則不算洗推噓文。
我認為「重複推文」或「推文娃娃」都在意圖造成使用者閱讀困擾,且懷有惡意
性的鬧板企圖,這確實應受相關規範制裁。此外,前者所謂的「重複推文」應該
是規範長句類型的推文,而非當中的字彙,也就是說,整句性質的推文較適用於
本條板規。
以本案來看,重複的部分是字彙,而申訴人整句推文也並非無意義,因此認定不
適用該條板規,應認定無違規。
4. 申訴人言論無客觀條件存在
申訴人在溝通文主張,其所使用之「內賊」一詞為「客觀陳述事實」,這部分認
定論述錯誤。因申訴人在文章中已有主觀意識存在,因此不認為有所謂客觀現實
存在。不過申訴人應已了解此段論述無理,所以申訴文中並無相同主張。
再者,申訴人認為自己使用「內賊」此一詞彙是「單純陳述事實」,並在溝通文
中對於自身使用內賊一詞認為是為了「表達意思而合理使用」,然而該詞彙用在
申訴人形容的隊伍並不正確。
根據下行連結,「內賊」是潛伏在內部竊取財物或機密的人:
http://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內賊
以本案為例,中信兄弟球團並無竊取財物之事實,因此並非該詞彙可指涉之對象
,所以申訴人使用該詞彙的行為並非陳述事實,自然也無合理使用之情事。所以
申訴人主張皆不合理。
發文時請選用適當的詞彙,若有轉注假借之使用,也請讓人能理解其指涉內容。
5. 申訴人的推文確實違規
就事論事。
根據上述理由2. ,組務認為申訴人違反板規 B-17 的部分應該更精確為 B-17-5
,也就是「惡意引起爭端」,應該受到處分。
不過申訴人在溝通文與申訴文主張「無意挑起紛爭」,但從申訴人為了遂行自身
言論自由之滿足,而無自知之名了解其文字有不妥之處進而修改用字方式或觀念
,這部分組務無法認同有所謂「鞭策」與「激勵」的用意。
所謂「鞭策」與「激勵」,應可使用較中性的詞彙,而非如申訴人的違規推文那
樣,充滿嘲諷性詞彙,就算申訴人愛深責切,但就事論事,用了不恰當的詞彙就
該受處分,因此組務無法認同申訴人「無意挑起紛爭」的辯解。
再者,從相關違規文當中可以發現,#1OdlDrxD #1Odl7f3Q #1Oe0ZgYc 三篇文章
與桃猿球團有關,但是申訴人在推文刻意強調中信兄弟球團,姑且不論其用意是
否懷有惡意鬧板之企圖,但相關推文明顯無意義,實屬不當。目前板規並未針對
無意義推文做處分,但仍建議申訴人未來可以再改進。
另外,申訴人多次使用「內賊」一詞,應也可適用板規 B-17-5 當中「負面詞彙
製造對立」,因為根據前述理由4. ,申訴人使用的「內賊」一詞有其負面價值
判斷,根據裁決公告文來看,申訴人已在九篇文章當中使用該詞彙,縱然相關文
章推文串也有他人推文造成對立情形,但是申訴人使用負面詞彙確實不應該。
6. 申訴人的過去案例僅為參考,並非判決依據
我會希望將每個案子當成個案來看待,不應該因為申訴人過去的言論而圈定其立
場,畢竟我們會希望這個社會給更生人更多幫助,而不是繼續製造社會問題。
但更生人必須要能對自己的錯誤進行反省啊。
回頭說到本案。
若需要適用過去案例,應綜合考量是否適用累犯條款,並將其裁定成惡意鬧板。
以本案來說,縱然申訴人過去有許多違規行為,但公告文已經說明申訴人目前並
非適用累犯條款,因此若考慮其過去行為而作為此案判斷依據,確實不當。
板主在溝通文中所謂「……參閱過往您的案例……無法相信為"無意挑起紛爭"」
,我會抱持著正面態度來解讀,認為板主是為了回應申訴人「無意挑起紛爭」
這句話而回應的。板主在參考過去判決後,認為申訴人沒辦法即刻改判適用較輕
罰責,並非表示板主就是根據過去案例作為此次判決依據。
因此,板主該句自述無法證明其有申訴人認定「依過去慣例所形成的心證判定」
行為,申訴人申訴訴求因而不成立。
只是,本案狀況並無需參考申訴人過去言論,即可判斷申訴人本案違規行為屬實
,因此申訴人無須對板主溝通文的論點過度強調,並用「妄自判決」刻意扭曲板
主之論述的,這部分的用字不是不恰當。
7.自由心證
所謂自由心證,可參考現行之訴訟法相關法規: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將「法院」二字代換成批踢踢板務或組務,則可理解板主群之判斷標準並非擁有
無限自由,仍有其限制。
請勿誤解板務人員。
最後,申訴人主張「該版主近來多次引用板規失當,他所執行的判決應全數取消
」應該只是氣話,不過近期棒球板狀況也不少,這邊也希望使用者能再多點包容
,讓板務運作更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