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7-03-30 01:08:22裁定:
板主裁定部分有效。
文章部分認定未違規,請取消退文處分。
推文部分認定違反板規 D-5 ,調整罰則為水桶90天。
理由:
1. 當事人在他板不尊重象板球員
板主認定當事人在棒球板的這篇文章 #1O5DWIrk (Baseball) 已經符合板規 D-5
的前設條件,因此在認定當事人「引起爭議」的狀況下,以該條板規進行處分,
個人覺得裁量結果可以理解,但不合理。
由於該文並未受到棒球板處分,顯見該文章酸度未達板主裁量界線,只是隊板的
裁量標準本就與棒球板不同,不可以混用,因此仍認為當事人已符合板規 D-5
之條件。
2. 當事人的原始文章尚屬正常
看了一下當事人的原始文章,雖然部分用字不當,像是「…恰恰明顯那麼廢…」
這句話雖然過於主觀,不妥;而後續編輯內容說明的「…比起成績高於他的球員
,他是爛沒錯…」可認為是客觀的個人意見,尚可接受。總之撇開這些不談,原
始文章仍以討論許基宏為主,因此不認為有「引起爭議」的企圖。
且從當事人的推文編輯內容來看,在初期當事人仍有與其他使用者進行討論的行
為,因此組務認為,該篇文章並未違規。
違規的部分應該是後續推文,因為此時已淪為雙方情緒化針鋒相對,這時候板規
D-5 的「引起爭議」條件方可成立。
基於認定文章尚屬合理範圍,因此認為不該針對該文處以退文處分。
3. 當事人的後續推文淪為情緒化發言
這個結果有點可惜。
原文自 2017/3/21 08:15 發表後,當事人多番修改推文,但組務研判在初期當
事人仍願保持理性討論,然而從 10:09 後的編輯內容,卻開始多次出現情緒性
文字,明顯已經「引起爭議」。
縱然當事人認為「引戰是因為被過度解讀」,但是從當事人與其他使用者的互動
過程中,可以見到當事人嘗試做出澄清卻未收到效果,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
應可考慮其他方式表達意見,或著不表示意見,但說他人「腦補」不是很恰當。
發表文章後,讀者要怎麼解讀那是讀者的選擇,如果讀者沒有體會到作者的文字
用意,那作者也要負起責任吧。
4. 本案不適用數罪併罰
本案水桶處分為 D-5 90天 + B-3 10天 = 100天,但小組長認為不合理。
首先,板規 D-5 其處分較 B-3 為重,且可視為已包括 B-3 之條件,因此不該
併罰,同時本申訴案不討論 B-3 之內容,也不討論板主考慮 D-1 的裁量方向;
再者,本案僅有一個違規行為,應只適用一個處分。
所以,本案僅適用板規 D-5 的罰則,也就是水桶90天。
5. 板主的個人時間管理
嗯,別被網路的事情耽誤了青春。
我個人覺得,當下如果板主認為文章有爭議,但又趕著要去工作,可以先在該文
推文說明要將該文鎖文處置,等晚上回來再行處理,這樣就不至於會耽誤到工作
的時間了,也不會影響看板使用者的權利,同時也會有比較多的時間去思考該案
處理方向,雖然工作中不應該想這些啦,但這樣可能會比較好。
雖然說很多案子都有時效性,但是我會覺得還是在能妥善安排好自己的人生之後
,再來做這些服務性的工作,會對自己還有其他人是較好的方式。
一點建議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