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輔] 4/11課輔課提問單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4-11 02:22:50
※ 引述《moon8512 (在蕭瑟中流浪)》之銘言:
: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之銘言:
: : 祝大家春假愉快!
: : ==
: : ◎想麻煩助教解釋一下P.42第十行「有限時法問題(通常是"免訴判決")」這句話的意思
最近的例子: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71條
「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
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急命令第十一點之規定處罰。」
(按:這是直接用明文規定打破刑法第2條第1項 當然不成問題 也沒什麼好討論
我們所討論的限時法 則是指在沒有這樣的明文下 靠學理解釋出來的法律適用方式
就是假如沒有這個條文 在緊急命令失效後可否處罰於生效期間違反該命令第11條的行為
當然 在緊急命令中規定刑罰可能是有問題的 但此處暫且不論這個問題)
附錄:88.9.25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11. 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欺、侵占、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
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或特別刑法之規定,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緊急命令期間到緊急命令之廢止 上述行為是從處罰(違法)變成不處罰(適法)
本應該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 於訴訟當中下免訴判決
但因有「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1條之規定
依刑法第11條 此時可不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
而例外地繼續適用在裁判時已失效(但在行為時是有效的)的緊急命令第11點來裁判
: ,以及何謂免訴判決
判決的一種 參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
: : ◎P.45下方「公訴時效變化」部分,舊法跟新法的差異能否請助教解說一下
舊法的用語是「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配合上刑庭會議決議的看法 只要開始「偵查」 就是已經「行使」 時效就不會進行
偵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很前面的階段(警察辦案就是在偵查)
如此一來幾乎沒有追訴權因時效消滅的可能
修法後改成要求要已經進展到「起訴」(而不只是「偵查」)才會使時效不再進行
故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
: : ◎p.47第五點:基本上本講義認為只要名稱可解釋成限時法,即可不是用刑法第二條規定
: ,至於有效期間內的法條變更,則適用之
: ==>所以是說:在限時法有效期間內犯罪,若審判時仍在該法有效期間內,且法條有所變
: 更,則適用從舊從新主義,但若審判時限時法時效已經過,則適用新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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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字了吧 是「從舊從輕」)對 不對,是舊法
將某法律的性質解釋成「限時法」 就是為了要在審判時仍適用這個已經失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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