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太過弱勢 拾荒男涉竊免刑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2-02-12 11:14:27
這次法官很nice 但其實話都是人在講
多少案子 只要強調嫌犯有前科、應訊時狡辯
通常不都可以把人打成十惡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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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11/today-so17.htm
太過弱勢 拾荒男涉竊免刑 自由時報 2012-2-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律也有溫馨面!獨力撫養88歲失明母親的拾荒人吳鎮,以鐵
鎚等物偷竊鏽蝕脫落的鍍鋅鋼鉸線被查獲,吳指「不知道撿這東西,後果這麼嚴重!」懊
悔不已,一審被依加重竊盜罪判100天徒刑;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吳的犯行輕微,處境值
得同情,且台電也說不提出告訴,昨罕見引用刑法第61條「免刑」規定,判他免刑定讞。
高院承審合議庭庭長黃瑞華昨指出,「法律不應該冷冰冰」,吳鎮是社會底層中「弱勢中
的弱勢」,他們母子靠老人年金過活,吳鎮為了開庭,因付不出旅館住宿費,都是坐夜車
北上在公園過夜,刑法有免刑規定,不能備而不用才對。
59歲吳鎮,99年5月16日上午,行經雲林縣四湖鄉崙背北村一處電桿前,發現台電的鍍鋅
鋼鉸線及支線標示管連在電桿上的一端,因鏽蝕脫落,另一端則是用拉線礙子固定在地面
上,就拿起鐵鎚、鑿子,將鍍鋅鋼鉸線上的拉線敲破,並將連接在地面上的鍍鋅鋼鉸線鑿
斷,竊取長7.2公尺鍍鋅鋼鉸線,和長1.8公尺塑膠支線標示管各1支。
吳鎮行竊時被路人發現出言阻止,質疑說「這不能拿走」,吳鎮不予理會,欲載往資源回
收場變賣,被報警查獲。
吳鎮應訊說「我是撿,不是偷」,但後來改口表示知道這是不對,但鉸線都鏽蝕了,價值
應不到3元,不知道撿這東西後果這麼嚴重。
一審認為吳鎮竊取物品價值不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給予減刑,以加重竊盜罪判
他100天徒刑,可易科10萬元罰金。但檢方認為,吳鎮曾犯竊盜罪,一審量刑過輕,上訴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未婚的吳鎮以拾荒為生,國小五年級肄業,拾荒所得不多,犯案後
深表悔意,無力繳交10萬元罰金結果,勢必須入獄服刑,屆時失明年邁母親將無人照顧,
且竊盜之物價值甚低,也未影響公共安全,台電也未提出告訴,判吳有罪,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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