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不能解決問題 但如有需要請慎選場所 莫連累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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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回娘家自殺 子判賠25萬 變凶宅跌價75萬 舅告3外甥
2014年05月28日
【許淑惠、林益民╱綜合報導】台中婦人陳招玉因罹患慢性病心情不佳,前年六月,她受
大哥陳聖文邀請回娘家住,但卻趁兄嫂外出旅遊時,在廚房上吊自殺,哥哥氣得控告三名
外甥要求賠償損失,台中地院指出,陳婦自殺造成他人屋價受損,判三名外甥在繼承母親
所得的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舅舅二十五萬餘元。
陳男昨下午不在住處,鄰居表示,兄妹感情甚好,不知陳男為此事提告。陳男的律師表示
:「他(陳男)認為好意邀妹妹回好山好水的鄉下休養,妹妹卻故意在屋內自殺,物品也
事先都打包整理好,他無法諒解妹妹的行為,才堅持提告。」陳婦三名子女都住北部,昨
聯繫不上。
同住每月補貼5千
陳男提告指出,妹妹(六十二歲)自殺的行為,侵害他對這棟房屋的收益權利,依內政部
地政司的房地交易價格查詢,該屋市價約三百一十四萬元,變成凶宅後減損四至五成價值
,因此向三名外甥求償一百五十七萬餘元。
外甥辯稱,該棟三層樓透天厝是外公、外婆去世後留下來,由三個舅舅繼承持有,媽媽和
阿姨都拋棄繼承,目前由大舅居住,十年來母親常回娘家居住,負責採買和煮飯,每月也
會補貼舅舅水電費三千至五千元。
外甥指出,母親自殺後,他們應舅舅們的要求,請法師作法、收驚、變更屋內擺設、重新
油漆等,以禮俗和修繕的方式回復房屋平靜,大舅再提告索賠,有違誠信原則。
在遺產範圍內賠償
法院指出,陳婦雖欲結束自己的生命,但其選擇的地點、方式,若對他人造成損害,即應
就其行為負責,該屋變成凶宅減損七十五萬餘元,陳男持有房地的三分之一所有權,因此
判三名外甥在繼承母親遺產範圍內,要賠償舅舅二十五萬元的損失。全案可上訴。
自殺成凶宅 求償案例
◎2013/05 北市萊爾富超商員工在店內上吊死亡,房東向萊爾富求償600萬元
→結果:二審認定房價確因凶宅而減損,判賠250萬元
◎2013/01 新北市陳姓男子在租屋處自殺,屋主向家屬求償100萬元
→結果:二審認為凶宅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判家屬免賠定讞
◎2011/12 台中林姓父女租屋同住,後女兒自殺,房東向林父求償196萬元
→結果:一審認為林父是承租人,對房屋負有保管責任,判賠196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