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經常說二十三條,臺灣人一知半解也跟著說
二十三條是指一份法案,由政府提出,要求對香港法例進行一系列修改
目的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二十三條,對維護國家安全進行有關立法
法案第一條是名稱,第二條是生效日期,實質性的修改從第三條開始
法案第三條是修改刑法第一部的標題
法案第四條是修改刑法第二條(刑法第一條是名稱,無實質內容)
以下是法案開頭的內容:
第1 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
2. 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2 部
對《刑事罪行條例》的修訂
3. 修訂第I 部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 章) 第I部的標題現予廢除,代以 "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家"。
4. 取代條文
第2 條現予廢除,代以——
"2. 叛國
(1) 任何中國公民——
(a) 懷有——
(i) 推翻中央人民政府;
(ii) 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
(iii) 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
的意圖而加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或作為其中一分子;
(b) 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
(c) 懷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藉作出任何作為而協助在該場戰爭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的公敵,
即屬叛國。
(2) 任何中國公民叛國,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
香港五十萬人上街反對政府提出的法案,原本支持政府的自由黨退出執政聯盟
由于在立法會中失去多數支持,政府被迫收回法案,以后也一直沒有再度提交
所以,有關修訂一直沒有實施,有關法律則一直停留在回歸前的樣子
以下是回歸前法例的條文,也是現行法例的條文:
章: 200 PDF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部: I 條文標題: 叛逆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章: 200 PDF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 條文標題: 叛逆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有下述行為,即屬叛逆─
(a) 殺死或傷害女皇陛下,或導致女皇陛下身體受傷害,或禁錮女皇陛下,或限制女皇陛下的活動;
(b) 意圖作出(a)段所述的作為,並以公開的作為表明該意圖;
(c) 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
(i) 意圖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或
(ii) 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d) 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聯合王國或任何英國屬土;
(e) 以任何方式協助與女皇陛下交戰的公敵;或
(f) 與他人串謀作出(a)或(c)段所述的事情。
(2) 任何人叛逆,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由1993年第24號第2條修訂)
〔比照 1351 c. 2 U.K.;比照 1795 c. 7 s. 1 U.K.; 比照 1817 c. 6 s. 1 U.K.〕
所以,從字面意義上,香港法例,至今仍是,一部維護英女王的法例
現行刑法對傷害英女王有最嚴厲的罰則,但對破壞中國國家安全沒有相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