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行政拘留通知問題

作者: inebriety (酩酊)   2014-08-20 17:17:14
※ 引述《winwoeld (pp)》之銘言:
: 1.請先搞懂一件事 憲法效力高於法律 法律不可牴觸憲法
: 然而大陸並沒有大法官.... 而台灣大法官可以宣告 法律違反憲法者無效
: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第二項
: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
: 受逮捕。
: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
: 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
: 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 3.大陸行政拘留 完全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 不經過法院
: 4.逮捕和拘留 雖然名稱不同 但本質都是是限制人民自由
: 為何拘留 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 不由法院決定??
: 5.很明顯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別鬧了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
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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