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台灣是國家的法理基礎究竟是什麼?

作者: hawick (刺蝟哲學)   2016-10-31 13:43:32
※ 引述《Bananawong (BananaWong)》之銘言:
: 《開羅宣言》要求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 比如滿洲 台灣及澎湖群島 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 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 《波茲坦宣言》第八條要求《開羅宣言》必須履行。
: 1945/8/10 裕仁照會同意接受波茲坦宣言
: 顯而易見具有效力。
你確定有看完我寫的嗎
日本承諾一定會歸還,就算有效力好了
現狀就是沒有完成歸還的程序,只有放棄
日本放棄台灣領土,就沒有辦法再歸還中國
當初中國沒有辦法逼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寫明將台灣歸還中國
歸還程序就是未完成,台灣就不是中國領土
: 永曆15年南明設承天府 領台灣。
: 永歷37年鄭克塽獻南明予「清帝國」
: 1912年「清帝國」移交主權予「中華民國」
: 台灣人至少在明朝便是各種意義上「中國」的領土
外蒙古以前也是中國領土,你扯明朝以前有啥意義
台灣在馬關條約以後跟中國就沒有任何關係了
: 順便一提澎湖列島與金門馬祖地區在法理上亦屬於「中國」這個主權實體。
只有金馬而已,澎湖是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的領土,跟台灣一樣
: 那麼既然台灣於法理上本屬於「中華民國」又何來的代管之說?
證據在哪,台灣何時在法理屬於中華民國了?
: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領土可以獨立」與「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可以比照其獨立且具合法性」兩者之間無法形成邏輯。
: 其次 外蒙古獨立確實是在中共與當時蘇聯的齷齪下獨立 但是有一個事實是獨立案是經由相當於國大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案通過。其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且無可挑剔。
不好意思,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想表決外國領土是妄想症發作嗎?
你們要表決一下金門馬祖還說得過去,不過中國也不是啥文明大國還想裝什麼範阿
: 抱歉 國際交往準則以國家利益為上。以小弟之敝見 至少二十年內不會有國家為了台灣與阿共翻臉。
: 怕。
: 會。不贅述。請參考三十年以來的邦交狀況。
未來發生的事情不想討論,反正你愛幻想啥不擋著你
: 見1951簽署之《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4月28日簽署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至少台灣屬於「中華民國」這個事實是無懈可擊的。
: 再者如果你要說1972年日方廢止此通告我們亦可以援引1972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第三條之內容。
: 老生常談的國際代表權暫且不表。
中日和平條約哪一條移交台灣領土主權可以寫一下嗎
事實就是沒有,只有寫國籍歸屬,所以我承認台灣人'暫時'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 以上。
退萬步言,即使中日合約寫了台灣歸還中國,也沒有效力
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已經失去片面處置台灣領土的權力
除非盟國再次與日本簽約處置台灣領土並修正舊金山和約,台灣領土地位才會改變
此外任何中日私下簽訂的和約,都不能超過舊金和約的授權範圍
條約裡面寫的很清楚了,有興趣可以找來看看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中國還不是愛打就打
跟中國講道理是講不通的,不曉得爭這個要幹啥
難不成確認台灣不是中國領土中國就不打了?
承認中國就是想打台灣,不管台灣是誰的有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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