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肯亞案第3批台詐嫌 陸判最高13年

作者: zebra101 (斑馬)   2017-12-23 13:27:19
→ nanlong: 只要我高興 ~ 不用管協定 的意思。112.104.83.29 12/22 02:29
什麼協定?你說的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嗎?
不要聽那些滿嘴胡說八道的政客喊幾句就以為真的違反什麼協議了,你自己看過原文嗎?
第二章
六、人員遣返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終結後遣返。
受請求方認爲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這種“遣返”主要是用來處理在台灣犯案的台灣人逃到中國被警方抓到後,被遣返回台灣
的案子,因爲此種情形下中國的法院沒有管轄權和審判權,不會進入“訴訟”這個司法程
序。
而詐騙集團這種雖然犯案人不在中國,但受害者在中國,犯罪結果在中國,依照刑法視同
在中國境內的犯罪,性質上和在中國殺人之後逃逸至國外是一樣的,中國有管轄權和審判
權,檢方已經提起訴訟,進入了審判程序,“得于程序終結後遣返”就要等判決定谳了再
說。
第三章
十一、罪犯移管(接返)
ꂠꂠ雙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這個是指當自己人在對方管轄範圍內的犯案,完成審判定谳以後,如果三方(包括犯人自
己)都同意,可以移交回己方,把人要回來,不在對方服刑。
以前馬英九政府時期,兩岸關系比較好,中國可以同意,現在不同意,也完全符合協議的
規定。
我就不扯什麼協議是在馬政府承認九二共識的前提下簽訂的這種話了。
更何況,這次肯亞案的台灣人,早就是劣迹斑斑十幾年有多次詐騙前科的慣犯,比如這次
被判15年的主犯林金德,在台灣曾經被判刑過兩次,一次2005年,被判3個月得易科罰金
,一次2011年,被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這樣還要中國把人放回台灣?神經病!
→ ym7834: 法律類不是我的專長,不好說什麼,但要搞223.140.19.221 12/22 11:13
→ ym7834: 清楚,就算是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政府還是223.140.19.221 12/22 11:13
→ ym7834: 要爭取來給台北當局審理223.140.19.221 12/22 11:13
按照屬人主義,台灣的確有管轄權,可以爭取把人引渡回台灣審理
按照屬地主義(犯罪結果在中國,視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中國也有管轄權,也可以要求
引渡回中國審理
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是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和台灣)都兼有的。
這時候就出現雙方對於管轄權的競爭,那當地國法院(肯亞、泰國、柬埔寨、亞美尼亞、
西班牙、菲律賓、馬來西亞… …)基於對證據的掌握、對法庭審理的便利(比如證人傳喚)
、有利於懲治犯罪和賠償受害者,大多做出引渡中國的裁定,無論從任何方面來說都是合
情合理合法的。
這跟你們一天到晚哭喊的“打壓台灣主權”一點關係也沒有。我勸你們在這件事上少點胡
攪蠻纏,很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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