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法治與法制的不同

作者: fordmvp (無名氏)   2019-06-10 23:23:21
法治(英語:rule of law),是與人治相反之概念。與法制不同,法治指以民意授權為
前提和基礎立法,以嚴格依法管治國家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
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1]。法治的內涵,不單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
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B3%95%E6%B2%BB
以法而治[1](英語:rule by law),又稱為以法管治[2]、以法制民,為區別與法治,
而簡稱法制。是一種對法律存在目的的認識和信念,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
工具,制定法律以管束人民。把法律當做統治工具的政府會侵犯公民權利,而對應的法律
應被廢除並停止執行。以法統治與保護民主自由的法治也是有區別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B%A5%E6%B3%95%E8%80%8C%E6%B2%BB
因此以法統治和法治最大的區別,並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於行政、立法、司
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內涵,與其說是要求
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與以法統治難以
區分。對於社會上常見的違法或脫序現象,尤其是以激烈、遊走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
爭取權利的行為,政府官員常常會呼籲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這其實是將
法治的意義誤解和窄化為以法統治。
香港想通過「逃犯條例」,卻沒有民意基礎,可見香港已無「法治」。
香港法律的制訂已無須民意授權。
只剩下「以法統治」的「法制」。法律已淪為「統治的工具」,而不是保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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