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來來,如果你不懂法律
我免費的為你上一堂課
銀行法第29-1條怎麼來的?就是八零年代台灣一大堆地下投資公司的出現,以高報酬
為由向大眾吸收游資,結果惡性倒閉,所以才增訂的,把這種對大眾募資的行為視為
吸收存款。
其要件有三:
1.對象不特定
2.收取現金
3.約定不相當的報酬
而你今天私下買賣比特幣,因對象非不特定,所以沒有違法吸金的問題,但是如果你向
大眾交易,這對象就不特定,再加上如果你有不當的高報酬宣傳字眼,以誘使投資者向
你購買虛擬貨幣,這就構成了違法吸金的要件
這就是金管會禁止超商買賣比特幣的真正原因,根本比特幣是不是貨幣無關!
而且說真的,如果要比特幣當貨幣使用,應該是要把它拿來當做消費支付的工具,怎麼
又會變成投資的標的,這不是在鑽法律漏洞違法吸金是什麼?
妳扯了這半天,連中地都沒搞清楚,只會一直跳針!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重點是向非銀行不得向大眾募集資金,OK?
: : 跟比特幣是不是法定貨幣一點關係都沒有
: : 你到現在搞不清重點?
: : 拼命跳針?
: 唉
: 你先解釋清楚什麼叫做 "向大眾募集資金"
: 超商賣比特幣
: 如果是一手交錢 一手交金鑰的模式
: 這樣要叫做 "向大眾募集資金"
: 那以後只要是面向不特定人的兜售
: 是不是都叫做 "向大眾募集資金"?
: 然後全國的消費都歸金管會管了?
: 真的別再鬧了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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