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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jiu (bujiu)》之銘言:
: 來源網址:https://goo.gl/6bfi72
: 完整原文:
: 苗栗慶云公司以4萬高價販賣成本僅2000元的骨灰罐,被控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吸
金
: 79億餘元,前年苗栗地檢署偵辦起訴慶云負責人陳慶雲、鄒淑芬夫妻。但苗栗地院認定
骨
: 灰罐有實際供傳銷商使用,非虛化商品,去年判決無罪。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大翻盤,
認
: 為一審沒有詳查慶云公司獎金制度設計、經營模式及變質的多層次傳銷,即率論無罪,
容
: 有未洽,改判有罪,依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判陳慶雲有期徒刑3年、鄒淑芬2年
,
: 慶云公司科罰金5000萬元。
: 苗栗地院審理認定無罪的理由是,慶云以大量進貨壓低骨灰罐進貨成本,售價未高於同
業
: 商品,且確實寄送骨灰罐給會員,非虛化商品,因此一審判無罪。但經檢方上訴後,台
中
: 高分院法官審酌,慶云公司的獎金制度不在於銷售商品,而是要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
為
: 主要收入來源;且慶云公司傳銷商購買骨灰罐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入組織領取獎金,不
在
: 於商品本身的使用價值;而慶云公司骨灰罐成本及售價之比例落差太大,根本不成比例
,
: 因此違法。
: 台中高分院指出,慶云公司內部主管自己供稱:「只推薦2 個人,而這2 個下線只要不
斷
: 推展業務符合組織對碰的要件,一樣可以領到獎金。」有講師也供稱:「會員需要不斷
介
: 紹民眾加入購買骨灰罐來獲取公司核發的推廣獎金,另一部份人員晉升到一定的職階後
,
: 就可以藉由下線通路招攬新會員所產生的新生業績而獲得組織獎金。」這顯然已經違反
多
: 層次傳銷本質。
: 另公平會曾於2013 年7 月23日派員到慶云參與說明會,發現會中不斷強調,「骨灰罐
不
: 是買來用的,而是擁有來架構人際通路,來賺錢的」、「1 個人可買3 個骨灰罐就擁有
3
: 經營權也就是大股東,大股東可以架構4 條賺錢的通路」及「獲利最高的智慧型大股東
,
: 就是購買3 個骨灰罐成為大股東時,把黃金位置放上自己的2 位直系親屬於左通路及右
通
: 路,這就是3 、1 、1 」及「3 、1 、1 的獲利是大股東的兩倍,小股東的10倍,聰明
的
: 人就要做3 、1 、1 」,整場說明均在強調趕快卡位,如何卡位就是要找人參加慶云公
司
: ,成為自己的下線,就能獲取高額獎金。
: 法官考量購買骨灰罐的會員,不是自稱放在家中作為插花、存錢桶及置於辦公室內裝糖
果
: 之用,就是當作聚寶盆放在明財位,甚至還有會員把裡面的不銹鋼拿來燉佛跳牆等離譜
用
: 途;有的怕忌諱根本不搬回家,放在上線、公司處,顯然骨灰罐主要用途還是為了進組
織
: 領取獎金。
: 再查,慶云公司所販售的各式骨灰罐,售價雖平均為1只4萬6000 元,但實際上白玉珍
珠
: 骨灰罐進貨成本只有為1000 元,白瓷骨灰罐進貨成本也只有1580元到1680 元之間,即
使
: 加上骨灰罐內部防震筒、運費、倉庫租金、耗材費等其他費用計500 元,以總成本2000
元
: 計算,骨灰罐成本也僅占銷售價格的4.3 %。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101 年多層次傳銷事
業
: 經營發展概況調查結果報告,傳銷事業進貨成本占銷售價格之比例平均為26.91 %,慶
云
: 公司骨灰罐成本和售價比例,明顯低於平均值很多,認定慶云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 。
: 全案源於2014年間,苗栗地檢署查出,陳慶雲(56歲)、鄒淑芬(48歲)夫妻以慶云公
司
: 名義,從2009年至2014年間,以「老鼠會」方式變相經營多層次傳銷。檢方發現,慶云
傳
: 銷商達10萬多人,成本2000元的骨灰罐賣4萬6千元,推薦1人入會,可獲8千元獎金,共
賣
: 出骨灰罐17萬餘件,涉非法吸金79億餘元。
: 經檢方調查,慶云會員包括弱勢原住民老人、社會新鮮人等,不少人買骨灰罐是為加入
會
: 員賺取獎金,將骨灰罐拿來插花、裝糖果,或以內層不鏽鋼防震套煮佛跳牆,骨灰罐只
是
: 「虛化商品」,因此依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起訴慶云負責人。
: 個人心得:
: 如果公司負責人被判刑,這間直銷公司是不是就會被政府強制解散?!
: 還是只要有人願意承接,慶云還是可以活得好好的?
朋友傳的
幫高調!
這麼快就有聲明稿
有時候真的搞不太清楚
他們到底每天都在想怎麼處理拒絕問題是嗎?
各種話術又無法證實
又覺得自己是對的
只好尊重對方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