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PublicIssue TheRock 水桶 14 天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2014-07-04 11:17:54
申訴人ID:TheRock
看板英文名稱:Publicissue
被申訴板主ID:musashi0839
申訴案件:
代碼:#1JhCnveY
  網址: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3833465.A.A22.html
申訴訴求:撤銷原處分、解除水桶限制
申訴理由:本案板主以本人發言使用注音文為由對本人為水桶二週之處分。
 但在該文章內之所以會使用注音,係為回應推文者疑問所舉事例。
 按,本人在原文章中使用TMD表達內心之不滿,
 而推文者 moocow2013 則推文質疑:
TMD這種中國大陸的用語 為什麼你為用這麼順呀?
 為說明本人有能力用於表達內心不滿之用語並不限於中國用語,
 故在回應該推文者時,同時舉出德文、英文、注音及日文等例。
 換言之,使用注音之目的僅在於舉例,
     並非使用注音文來闡述實質內容。
 因此,
     本人認為 musashi 板主以本人寫注音文為理由為水桶處分並不合理。
此外,
 於本人和 musashi 板主的往返信件中,musashi 版主表示注音文的規定
 在所有的板幾乎都是一樣的,只要「出現注音符號」就沒有辦法逆轉。
 惟,
     姑且不論 PTT 其他板面對注音文的解釋對 PublicIssue 板並無拘束力,
     在文章內的注音符號並非闡述文章實質內容,純為舉例的情況下,
     直接將注音符號的存在與使用注音文劃上等號,實有見樹不見林之憾。
 按,
 注音文之所以被禁止,
     主要是因為此種將文字縮減至表音符號的表達方式會造成理解上的障礙,
 從而妨礙溝通、討論之進行。
從而,造成「理解上的障礙」應該是處罰注音文的前提。
而在本案中,本人使用注音符號「ㄨㄌㄍㄋㄋ」前,
 本人已經表示「我用得順的用語不只是中國的用語」,
 並在之後附上德文、英文、注音、日文的例子。
 換言之,依據文章的脈絡,
     讀者可清楚地理解到接下來會出現的文字都是與 TMD 性質相當的用語,
 因此,使用這五個注音符號並不會在閱讀者理解文義時造成障礙。
 準此,
 以這五個不妨礙閱讀者理解文義的注音符號為水桶處罰,
 本人認為並不妥當。
 再者,該板中文名為公民覺醒板,
 而覺醒在某程度上意味著有自我思考判斷的能力、不會人云亦云。
 因此,本人以為,
     musashi 板主以其他板的處理方式「幾乎都一樣」為由,
     迴避對注音文的規範做更細緻考量的要求,恐有違本板的成立宗旨。
 據上理由,
 本人就 musashi 板主之前所為水桶處分提出申訴,
     並請求撤銷原處分。
 另外,
 由於在該板是否有違規紀錄將影響日後參與該板板務之資格,
 若小組長做成裁決時原處分時間已屆滿,仍請做成裁決。
檢附證據:
與板主的討論:

Therock大,注音文的規定在所有的板幾乎都是一樣的。
只要「出現注音符號」,就沒有辦法逆轉了,所以先跟閣下抱歉了。
不過因為這個符合自檢條款,若閣下來信說明是手機操作失誤,水桶時間可減半為一週。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敬上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我只是在舉例,你這樣桶我會不會太扯?   」
代碼:#1JguSRdx

噓 moocow2013:TMD這種中國大陸的用語 為什麼你為用這麼順呀? 06/26 19:58
我用得順的用語不只是中國的用語(幹你媽的哪來的中國大陸?)
Du Schwein. You're fucking retarded. ㄨㄌㄍㄋㄋ 馬鹿野郎
這樣滿意了嗎? 」
以上說明,請小組長惠予評斷。
作者: moocow2013 (quick)   2014-07-04 20:00:00
板主要我直接去告你耶...你覺得勒??我只是一小時內多發一篇文就要被退兩篇桶28天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2014-07-06 19:42:00
提告是你的權利,當然我也會強力反擊。你可以賭看看。:)
作者: moocow2013 (quick)   2014-07-07 17:24:00
當然,這是我身為中華民國公民的權利,所以我去報案了當我把你的文章印出來交給警察的時候,還發生了小誤會因為員警看了一下你的原文,還以為我是去告發內亂罪..但我只在意的是公然侮辱。當然你能為自己辯護..這也是你身為中華民國公民的權利..但也順便藉這個機會讓你知道中華民國主權是如何展現因審判權是屬於國家主權一部的司法權之行使..在中華民國的法院,請依中華民國的法律來反擊吧..
作者: kazeki (1028蠍寶寶)   2014-07-08 19:56:00
內亂罪早就廢除了 你還活在過去嗎?
作者: moocow2013 (quick)   2014-07-09 06:44:00
那警察應該是在開玩笑的.因為我們在討論原文時候都在笑
作者: rediner (rediner)   2014-07-09 21:29:00
又一個要法院認證w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2014-07-10 02:35:00
代管軍政府為處理被管理地區之事務當然可以行使司法權,但能行使司法權並不代表具有主權。國際戰爭法庭可行使司法權但這並不表示審判者擁有被審判對象的主權。 :)
作者: moocow2013 (quick)   2014-07-10 07:40:00
司法只是一部份主權的展現,其他還有立法、行政...你言詞上要怎麼不認同那是你的自由..反正只要傳票記得收就好了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2014-07-10 13:52:00
你說的這些全部都是代管軍政府能做的。對了,到時候我也會行使我的權利,咱們就來看看結果會怎樣吧。
作者: biup2 (biup2)   2014-07-10 18:07:00
不好意思,抱歉打岔一下,TheRock您指的代管軍政府是指現在在台灣的政府嗎?
作者: moocow2013 (quick)   2014-07-10 20:21:00
樓上可請至publicissue爬文
作者: chx64 (雪人)   2014-07-10 22:05:00
內亂罪? XDDDDD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7-14 20:22:00
刑一百是修正不是廢除...
作者: chx64 (雪人)   2014-07-20 04:39:00
是阿 二條一廢了
作者: ookimoo (如風)   2014-07-27 17:38:00
中華民國何時擁有台灣主權了??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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