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決定要離婚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今天老公帶兩個孩子回公公家,
讓我一個人可以好好寫一下離婚協議書,
初稿如下,如果大家有空的話,請幫忙看一下有沒有哪裡需要修改,
希望可以趕快定稿,簽一簽,了卻一椿心事,謝謝!
兩 願 離 婚 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 簽名蓋章(以下簡稱男方)
簽名蓋章(以下簡稱女方)
立離婚書人男女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偕白首,同意離婚,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
約定,條件如下:
一、 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 雙方為和平理性下溝通離婚,雙方皆無過失,因此協議雙方皆無須給付對方任何
贍養費。
三、 由於婚姻期間雙方皆平均分攤家庭開支,因此雙方皆放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
四、 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與他方無涉。
五、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陳xx)約定由男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六、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女(陳oo)約定由女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七、 由於雙方各行使負擔一子或一女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因此雙方皆無須互相給
付子女之扶養費。
八、 就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之探視事宜,雙方達成共識,成立協議,其協議內容約定如
下:
1. 若雙方離婚後仍同居或住在附近一同照顧子女,則無須另外行使探視事宜。
2. 若雙方未一同照顧子女,各自將子女帶離,以至於一方連續七天(含)以上無法見
到另一方扶養之子女時,則須行使探視事宜。
A. 探視時間:
※男方探視女兒(陳oo)時間為:每個月第1個星期六上午11點到隔日上午11點,以及每
個月第4個星期六上午11點到隔日上午11點。
※女方探視兒子(陳xx)時間為:每個月第2個星期六上午11點到隔日上午11點,以及每
個月第4個星期六上午11點到隔日上午11點。
※若有需要調整探視時間,由雙方依公平原則協議定之。
B. 探視地點:
※男方探視女兒(陳oo)地點為:男方住處或公眾場所,於探視期間與女方隨時以電話或
網路通訊軟體保持聯絡。
※女方探視兒子(陳xx)地點為:女方住處或公眾場所,於探視期間與男方隨時以電話或
網路通訊軟體保持聯絡。
C. 探視接送方式:
※每個月第1個星期六上午及隔日上午:由女方至男方住處親自接送女兒(陳oo),不得
委由第三人代為接送。若因男方之原故,逾約定探視時間30分鐘未將女兒(陳oo)交回女
方時,女方得拒絕男方下一次每個月第1個星期六之探視。
※每個月第2個星期六上午及隔日上午:由男方至女方住處親自接送兒子(陳xx),不得
委由第三人代為接送。若因女方之原故,逾約定探視時間30分鐘未將女兒(陳oo)交回男
方時,男方得拒絕女方下一次每個月第2個星期六之探視。
※每個月第4個星期六上午:由男方至女方住處親自送兒子(陳xx)及接女兒(陳oo),
不得委由第三人代為接送。
※每個月第4個星期六下午:由女方至男方住處親自送兒子(陳xx)及接女兒(陳oo),
不得委由第三人代為接送。
D. 寒、暑假期間探視時間:
※逢寒、暑假(依學校公布為準),自女兒(陳oo)及兒子(陳xx)學校假期重疊的第一天
開始計算為第一日,第二日至第八日止,共計7日,男方得於該期間內將女兒(陳oo)接
回男方住處生活。
※逢寒、暑假(依學校公布為準),自女兒(陳oo)及兒子(陳xx)學校假期重疊的第一天
開始計算為第一日,第八日至第十四日止,共計7日,女方得於該期間內將兒子(陳xx)
接回女方住處生活。
※暑假第二個月則依平常非寒、暑假期間之探視時間,進行探視事宜。
※若寒、暑假欲帶子女出國旅遊,則探視時間另由雙方視情況協議定之,依公平之原則,
達成共識,即可執行。
E. 如子女於探視時間因身體不適而不便出門或非探視時間因傷病就醫或住院時,其
探視時間另由雙方視情況協議定之。
F.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以保障子女與父母相處之權益為原則,另由雙方視情況協議
定之。
九、 若雙方離婚後進行分居,由於婚姻期間家中物品、家電等雙方皆平均分攤費用,
雙方協議各自取走價值相當之物品,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另一方支付金錢或任何資源。
十、 本離婚書自訂立後,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十一、 依民法第一0五0條規定特立兩願離婚書一式三份,除各執一份為據外,另一份
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立 離 婚 書 人
男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女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證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證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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