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若離婚協議對方只有星期六的探視權(星期六帶回,星期日送回)
若遇到下列情況,可以硬性規定拒絕探視或拒絕延長送回時間嗎?
1.星期日對方家庭聚餐,已經兩次,但都沒有讓小孩有飽足感回來。
2.最近遇到星期六帶回,對方忘了攜帶小孩的安全帽,我個人認為很危險,但若當
時堅持立場,雙方會騎虎難下。
3.小孩支氣管不好,現在有按時吃治療支氣管過敏,醫生特別交代不能喝冰的。
每次隔天回來,小孩就是咳很嚴重。
以上這些是我目前遇到的狀況,因和對方溝通,導致對方認為我拿小事放大。
言詞中還說都是我自以為是要去看醫生,不要拿這些事情跟他屁。
因為溝通無效,想問未來如果再爆發類似這種事情,是本人要漠視,還是可以訴
求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