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妻離婚一年多了 有個還在讀小三的女兒 女兒歸前妻
離婚時說好以女兒的決定為主
由於房子是我的 女兒想繼續待在家裡念書
所以目前算是前妻以照顧女兒的名義住在家裡
平常幾乎沒有交集 就是各過各的 分房睡
但是家裡所有生活上開銷都是由我負責
有請她負擔一點但是她死都不給
家務事也是全部由我來做 偏偏她又很喜堆放一堆有的沒的雜物
而且是到處堆的那種 堆到連客廳都是她的雜物
偶爾還能看到老鼠在裡面爬 甚至連房間裡都曾看過老鼠屍體
後來還是我自己把屍體清掉
她的東西我沒辦法動 叫她整理也不整理 家裡變得跟垃圾場一樣
已經是拿她沒有辦法了 也覺得再這樣下去真的不行
所以想詢問有沒有相關的法律可以讓她搬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