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友善父母」有辦法落實嗎?

作者: Flamingos (紅鶴老爸陣線)   2018-09-02 11:01:54
2013年年底,民法第1055條之一修正案三讀通過,加入了友善父母條款(第一項第六款)。已經過了將近五年了,實施的成效如何呢?
從多數個案來看,幾乎可說無明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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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衝突父母、或者親權歸屬爭執不已的離婚訴訟當中,法院家事庭實務上引用上述條款法條來確定親權歸屬的個案仍相當少,目前實務上還是以「主要照顧者」(繼續性原則)為親權酌定的大宗,少部分可能仍以「子女年齡」(幼子從母原則)、「子女意願」(法規無明文,實務上多數認定7歲具有基本的意願表達能力)為裁定之依歸。導致友善父母條款有了、但偏執或控制欲高的一方仍不會懼怕、有所顧忌。
只要一方執意、有心、盤算成為親權爭奪戰「當下的同住方身份」,而「搶」走孩子,同住方在未來的親權酌定訴訟上,就佔有極大的優勢,不但掌控話語權、還成為孩子的「代言人」。其中,對孩子的洗腦、負面教育更是常見,只是同住方當然不會對外人承認有對孩子洗腦。而當這樣的情事發生時,非同住方再怎麼展現善意、再怎麼遵守相關協議或法規,都沒有意義;此時非同住方不論基於氣憤、平冤、或維權心態,而進行相關證據的調查或展開體制內其他的訴訟(諸如強制執行、探視交付假處分、改定親權等),在「表面上看起來」,反而會變成外人眼中的「濫訴者」
、麻煩製造者。另外,相關訴訟一多,孩子自身在成長過程感受到的「結盟壓力」「忠誠矛盾」更高,都會影響孩子的判斷,讓其更會傾向於「不要得罪同住方」,以至於時間拉長以後,就算同住方不施行洗腦,孩子自己會向同住方歸隊、一起對抗非同住方。
而用這樣心態搶走孩子的同住方,「以其心度他人腹」,當然也會推測另方會搶小孩,故就算雙方有探視協議、法院裁定,同住方也會因為焦慮、擔心,而對另方的探視進行阻擾。更有甚者,雙方若都有成為「同住方」的高度執念,則可能會面交往以後、不交還孩子,甚至當街搶孩子。前幾天在ptt的土城板,就有女性網友(相關訴訟尚未開展,夫妻已經分居,此時為孩子的同住方)上網求援,聲稱其丈夫(非同住方,尚未離婚,故仍以丈夫稱之)以探視名義要求見孩子時,就在當下直接將孩子帶走:https://goo.gl/5KXogg
挺諷刺的,事發地點就在新北地院本院區、新北地檢署附近而已。
這些亂象,以長期的文化影響來講,就是「不將孩子視為獨立個體」、「孩子是父母之從屬」的體制所導致。在這樣的背景下,長家們不管孩子們的感受,且基於法院實務相關判決結果的「利弊得失分析」後,「理性」認為成為同住方的的訴訟利益與槓桿夠大,更不會在意已經入法的友善父母原則。
但,回過頭來,都是當事人的責任嗎?同住方除了因為長遠文化因素、將孩子視為自己「財產」,而帶走孩子,其實最主要也最現實的考量還是因為目前現有的法院家事訴訟實務之「主要照顧者」原則所導致。為何法院仍持續以主要照顧者為親權酌定之大宗呢?很單純,就是因為「認定簡單」。因為同住、主要照顧者是誰,是一種「客觀的現實」,相當好確定。尤其在法院案量龐大的今日,法官們會這樣選擇,似乎也挺「理性」的。法院普遍不以認定何者是「友善父母」或「非友善父母」為親權酌定依歸,除了法院案件量以外,還是有其他原因的,見下述。
首先,要怎麼舉證?誰舉證?
目前家事事件法並無特別規定舉證責任,所以依照一般訴訟原則,就由「指控他方是非友善父母」的一方來舉證。但是,理論上來說「非友善父母」、阻止另方正常會面交往的,通常是同住方啊,那無法與孩子接觸的非同住方要怎麼舉證呢?難道偷偷潛入同住方家中,針對同住方對孩子的負面教育進行蒐證嗎?各位不妨仔細想想,有辦法取得直接證據嗎......
那間接證據可以嗎?
諸如「原本孩子與非同住方相處良好,但自從同住方被帶走後,就不想再與非同住方碰面了」,又或者「同住方不遵守孩子與另方會面交往之協議」......乍看之下好像是種佐證,但實務上,此時同住方只要主張孩子這些行為都是「孩子自己的意願」即可。法院也相當難判斷。
家事調查官、社工、程序監理人去實際調查呢?
201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以後,司法院陸續建立了新職能類別之公務員與外部專家名單,可以加入家事親權酌定事件的調查。假若非同住方盡力舉證或說明,也許有機會可以說服這些專家或調查官。但是如上所述,當孩子在同住方那邊、意願或想法又可能受到影響時,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基於職責與公平性、同時也會去聽孩子與同住方的說法,合理推論,其說法當然與非同住方相反。所以就算有外人介入調查,其調查結果也不見得如非同住方所期待。更慘的是......這些調查結果僅是輔佐法官判斷的資料「之一」,法官仍有最終的決定權、而法官的決定可不見得與調查結
果或專家建議一致喔。
這個議題相當複雜,筆者僅能概略說明目前爭議的主軸與問題,讓沒有相關訴訟經驗的大眾理解。
若看不到孩子、進行維權起訴,會被稱呼為濫訴者;無法看到孩子的客觀狀況,會被不清楚脈絡的外人直覺認定孩子不喜歡你;慘一點的,還有「家暴」的標籤等著你;無法接觸孩子,要承受親子關係被撕裂的痛苦;但當你不管孩子身心發展、只要「搶」了孩子以後,不但不用承受這些,還可以享受巨大的訴訟利益;基於競局理論關係,己方無法預測另方是否會帶走孩子,自己當然先下手。各位覺得,在這樣的限制條件與誘因下,可以促成當事人成為友善父母嗎?
雖然法院或社福團體都不斷宣導與呼籲:要當友善父母。但這類道德式呼籲的口號,絕對比不上法院審理實務上的改變、或者重新修法,去引導已經進入訴訟流程、跟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大眾們。假若法院審理實務,也可維持其他原則,但將友善父母條款的權數增加、或直接置於最上位階,且舉證責任倒錯(非同住方若無法正常依照協議或裁定探視孩子,需由同住方舉證自己是友善父母)、或者將訴訟不利益歸於非友善父母。如此的變革,才能讓原本充滿搶奪孩子執念的家長、有所顧忌,而不得不轉變為友善父母。當然這仍須相關政策的配套,諸如親職教育等。
『無法靠道德呼籲,期待當事人成為友善父母;必須靠法律與政策導引,降低爭搶孩子之風氣』
作者: icolee (icolee)   2018-09-02 17:10:00
小孩真可憐
作者: Flamingos (紅鶴老爸陣線)   2018-09-02 17:34:00
是啊。政策不改,這種亂象會一直發生。
作者: wsjmz (凌軒)   2018-09-06 15:38:00
探視跟扶養費分開也是很爛,憑什麼不出錢出力,還可以探視孩子?
作者: Flamingos (紅鶴老爸陣線)   2018-09-18 00:07:00
在法律上,「探視權利」與「支付扶養費」確實是分開的對方不願意支付扶養費,若走法律途徑:起訴、執行
作者: Bedlem (Bedlem)   2018-09-25 21:20:00
那只是便宜律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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