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noinin (Gino in in der)》之銘言:
: 其實本文主角是我學妹,她離婚也兩年多了,
: 她前夫是四歲兒子的主要監護人,
: 離婚協議中明定了每個月她有三個周末能陪伴兒子,
: (星期五晚上接走,星期天晚上送回去),
: 所以為了兒子她選擇獨自一人在頭份租屋工作,
: 我是她在頭份唯一的朋友,免不了要幫她處理一些問題,
: 接下來的發文,也許對自己朋友有點偏坦,但絕沒有誇大其辭,
: 兩個人會走到離婚肯定是經歷了相當多的不愉快,
: 孰是孰非,我一個外人沒什麼好評論的,
: 但是她前夫竟然利用自己兒子來表達對她的怨恨,讓我這旁觀者都看不下去.
: 每次我學妹去載兒子時,她前夫永遠讓自己兒子穿同一套衣服,
: 而且拒絕準備任何換洗衣物,
: 所以小孩子的背包裡頂多就一張健保卡,一兩個玩具,然後就什麼都沒了,
: 自己兒子永遠穿同一件破爛的T恤,一件短褲,涼鞋,
: 問他為什麼要這樣做,他只回答東西都是他買的,女方要帶兒子去,就自己該準備衣物,
: 我個人對這個回應是相當不以為然啦,女方每個月教育費都有照約定給,
: 如果說東西都是男方買的,那請問女方付的錢都花到哪去了?
: 男方家境很好,頭份客家人大姓,
: 卻選擇把自己兒子弄得像乞丐似的,他前夫不會覺得這也讓自己很丟臉嗎?
: 畢竟這小孩可是跟他姓耶,
: 有一次,女方接了小孩準備要載回家了,小孩翻了自己背包後,說想要帶衣服去,
: 女方就讓小孩自己按電鈴跟他爸爸說,誇張的事就發生了,
: 男方不肯開門,把自己兒子關在門外(透天厝的落地玻璃門),完全不予理會,
: (這真的是他親生兒子嗎???)
: 女方也忍受不了了,過去一起敲門,此時他前夫終於開門了,
: 開門第一件事就是對女方施暴....
: 用金臂勾把女方拖行到人行道,然後對躺在路上的女方掐脖,不斷怒罵
: https://i.imgur.com/97f241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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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mgur.com/QS3mu9D.jpg
: 直到小孩子因為受到驚嚇,嚎淘大哭,男方才起身把小孩帶進屋內,
: 我學妹怕男方不讓她帶小孩子走,急忙也要跟進屋內,
: 結果換她小叔(男方的弟弟),也從她背後用手臂勒她脖子,阻止她進去,同時又是一頓怒
罵,
: 一直到他弟媳出來勸他老公鬆手,這才善罷甘休,
: 這樣一陣騷動後,男方才讓兒子出來跟我學妹回家,
: 但是,我學妹驚魂未定,眼鏡也在對方施暴過程中壞了,根本沒辦法開車,
: 所以此時想到我,請我到現場幫忙載他們母子回家,
: 我人到現場,了解狀況後,二話不說直接打110請警察來處理,
: 事後,我學妹也對男方那兩人提告傷害(想當然的是對方得知後,同樣也反告傷害)
: 案件才剛經過地檢署,結果還未知,
: 不過沒想到的是,男方竟然又加告女方一條侵占...
: 告女方侵占兒子的玩具...
: 我學妹是在地檢署時才知道男方告他這條,
: 玩具是小孩放在媽媽家的,男方發現小孩沒把玩具帶回家後,傳line要求女方歸還,
: 女方就在下次小孩送小孩回家後,一併放入小孩的背包帶回去了,
: 然後就被告了,多麼的可笑啊...
: 這期間還發生了,男方拒絕準備小孩健保卡(因為政府發三倍券,怕女方領...)
: 履次阻擾女方與小孩視訊或通話的權利,
: 甚至小孩子生日當天,也用已經安排帶小孩子出門了等藉口,不讓小孩跟媽媽見面,
: (當天有確認男方在家,小孩後來也說他們沒出門...)
: 男方是竹科工程師,但是我實在很納悶工程師的腦袋都裝了什麼...
: 我看過學妹的協議書上有寫一些父母雙方的基本義務,
: 什麼不得阻擾與子女的聯絡啦,需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等等
: 但是沒有寫上罰則,所以員警在處理上也只能詢問男方是否願意配合,然後就沒輒了...
: 我可以明白離婚的怨偶要做到好聚好散真的很困難,
: 但是會以折磨自己兒子的方式來報復對方,這是基於什麼心態呢?
: 小孩離成年還很久,難道在這之前要一直為難小孩子嗎...唉
就先不管其他版友的評價了
單從法律面來看
如果你學妹有能力
其實可以把小孩帶回單獨監護啊
前夫及其家人有施暴的事實
且已經報警處理
除了提 傷害外
請一併聲請「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是形式審查
不會進行實質審理
也就是說
只要有傷害的事實幾乎都會通過
且兒子為目睹家庭暴力之人
學妹也能替他聲請
最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
有家庭暴力事實者
推定為不適任之親權人
你學妹就能在改定親權事件取得比較有利的地位
這些連續技一路打下來
壓力就在前夫那邊
就不用跟前夫慢慢打無聊的刑事互告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