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護理師可以當鳳凰志工嗎?

作者: antibiotics (自己的腦袋自己救)   2017-11-05 04:18:21
因為這個版實在太冷清了,我們再來回覆一下之前的文,加上最近高雄被爆義消EMT都沒
被登記所以「可能」是不具有EMT資格,我們來看一下護理人員部分。(純討論,非引戰

在之前吵了一陣子後,其實有寫信到衛生福利部詢問,回覆如下以正視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一、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條、第29條、第34條第1項與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11條第
1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
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
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高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
目如下: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
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
綜上,護理人員屬於緊急醫療救護法所稱之救護人員,可隨同消防機關救護車出勤協助到
院前緊急救護業務與填寫救護紀錄表,尚無須辦理報備支援。惟未具救護技術員證書者,
其所執行之緊急救護項目,以護理人員法相關規定為限,若該護理人員欲施行各該級別救
護技術員之救護項目,基於專業分工之原則及提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之考量,則需另外取
得各該級別救護技務員之資格後,方可施行。
[以上回復,如有問題請洽本部醫事司史先生02-85907343]
二、查內政部消防署所編之「鳳凰志工隊」及「義勇消防組織」等民間團體,其參加資格
須具有一定條件,且必須參加該署或該轄縣、市消防局辦理之教育訓練,合格後始協助相
關消防救護工作,並訂有受初、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之人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
護理人員參加上述相關民間團體,係屬利用個人非上班時間與休假日之自願行為,爰無須
辦理執業登記或支援報備,惟有關執行相關救護業務,仍應遵守內政部消防署之相關法規
規定。
[以上回復,如有問題請洽本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林小姐02-85907106]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
———
所以其實不用報備支援(這我之前自己也有所誤會,抱歉)你可以提包包、跟車、填寫救
護記錄表,但所有的醫療行為都是禁止的,不論你是否為IV神手,也不能清洗傷口包紮止
血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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