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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失業給付一問
作者:
chkst30
(阿牛)
2013-03-14 18:55:06
想請教一個問題-
如果於2013/3/29 被資遣離職. 若2015/3/28 前, 首次登記請領失業給付
, 是否仍保有請領失業給付 x 6個月 與職訓津貼 x 6個月 的資格?
這12個月是必須為連續性12個月, 或是可以拆開使用? 例如: 某個月,
得不到足夠的廠商的面試機會, 則累積到下下個月, 再去申請認定?
麻煩了! 謝謝!
作者: migoyin (咕掰)
2013-03-14 22:19:00
每次請領失業給付之前都要經過認定 不管初次認定或是之後的認定 保留期間都是兩年 還有其實有收到廠商讀取你履歷的回條即可(如104) 不是說一定得經過面試才可 不過還是去各地就業服務站請教最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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