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學校單位擔任計畫研究助理
從去年10月(實際是9月)至今
雖然不是國科會計畫
但是薪資是比照國科會薪資及年終1.5個月
目前打算在明年1月換工作
想請問 如果我12月中提離職
但是仍做到12月底(或是1月初)
依照國科會的標準應該是可以支領1.5個月年終獎金吧?
如果被計畫主持人扣下不發 是否可以申訴?
因為計畫主持人之前有過計畫12月結束
明明有編列助理的年終獎金但追回不發的記錄
另外
勞基法的規定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但是學校簽訂契約上都是寫要於一個月前告知
這樣不是與勞基法不符嗎?
我是否可依照勞基法二十天前告之即可?
當初進入這單位工作
提早10天(去年9月底)進去熟悉環境及業務(有人甚至提早好幾個月)
在10月之前計畫主持人不僅沒付薪資 也未處理勞健保事誼
甚至簽約也都拖到10月初才處理 那時才有加勞健保
還說前面是試用期 不給薪(前同事談離職表示要要回之前早來的薪資時說的)
現在已經過了一年多 是否還有申訴的機會?
因為助理加班及休假都要經過老師批准
但是這老師不僅出差不給填出差、加班也不給填、連特休都不給休
學校單位都表示都要老師同意才可以 又把事情推回來
這些事情有辦法申訴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