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wis06 (寶佳)》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於10月27日的時候
: 向老闆提了離職(考上公職 要去受訓)
: 並於隔天28日
: 跟老闆口頭告知 做到11月底
: 當下老闆拒絕說不行
: 同時 我也有反映我就是只能做到11月底
: 並以12月有後續規畫為由拒絕老闆要求延長離職時間
: 今天同事跟我說 最好還是發個信 提醒老闆並跟他再壓一次日期
: 請問 日期我是否直接壓月底即可呢?
: 畢竟我上周已經提過
: 我認為發信通知僅是作為日後若有問題的證據而已
直接去郵局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內容簡單寫就好
"本人預計於X月X日離職,特此通知"
離職預告天數勞基法第16條有明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你只要依據法令預告,時間到就可走人不用理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