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離職時間的問題

作者: gamer   2015-02-24 23:08:17
※ 引述《TAKINGG (翱翔的天空qk軎O~鍮L_)》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Kx5lUF8 ]
: 作者: TAKINGG (翱翔的天空qk軎O~鍮L_) 看板: Salary
: 標題: [問題] 關於離職時間的問題
: 時間: Tue Feb 24 19:09:15 2015
: 各位大大好!小的目前在某事務所擔任外務一職~
: 年資:1年7個月(剛好跨到三個年度,102年7月下旬、103年、今年目前為止~
: 原本就因為個人因素有規劃可能再做個一年就離職!但最近老闆的愛將,
: 實在苦苦相逼~所以預計這兩天就提離職!
: 疑問一.本公有規定離職前一個月要提!一旦提了,就不能再請特休、事假
: 且何時離職由老闆決定!
: 疑問1-1.公司規定1-6月非特殊事由,不能請特休!
  依勞基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
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所以公司如果不讓你請,那離職必須換薪給你。
: 疑問二.因這兩天提的話算一個月是做到三月底,但3-5月為本事務所旺季,
: 如果老闆以這為由不讓我走呢?
  於法無據,勞基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
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
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你的情況只需要在20日前預告即可。
: 疑問三.規則有提到為鼓勵員工休閒,故特休不會兌換獎金
  同第一點回答。
: 疑問四.有說人1年以上未滿三年,如果要離職的話:是按離職時在職月份算特休比例?
  沒有這種規定。
: 綜合以上,主要就是問:如果老闆決定要我不到一個月走,那我有什麼保障嘛?
: (因為我現在都是以一個月下去算,所以還不敢投履歷)
: 如果老闆以旺季為由不讓我三月底走呢?
: 最後就是我到底能不能請七天特休或換現金?
: 勞煩各位幫忙解答了!謝謝
作者: lethe (la joila)   2015-03-14 18:18:00
關於疑問二,補充說明:你可自行算好20日預告期間寄存證信函給老闆,表明你已提前預告,則到了預定離職的時間,你就可以不必再去上班,或甚至到已找好的新工作報到老闆再如何ARGUE,你都已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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