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bbytsai (小蔡在不在?)》之銘言:
: 我在公部門擔任職代約僱人員
: 以下是我簽立的僱用契約大略內容:
: 僱用期間自103.10.09至105.08.31止
: 該職缺係某科員留職停薪之職缺,如提前申請復職或僱用期間屆滿則無條件解僱
: 現在,原科員提前申請復職,下週一生效,我提早辦完離職手續
: 我們單位人事開立給我的離職證明書中,離職原因只有「解僱」兩個字
: 備註欄有寫:契約期滿,因科員XXX請准回職復薪(104年4月27日),O員應即無條件解僱,並自104年4月27日生效
: 我拿離職證明書去詢問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
: 就服站說我就保年資符合,但差在我的離職證明書無法認定我是依據勞基法第幾條被解僱;再者我是簽約簽到105年,也不能算契約期滿
: 人事單位認為我不適用勞基法,他沒辦法幫我註明是依據勞基法哪一條解僱
: 請問,問題出在哪裡?
: 還請高手幫忙解答
: (手機排版,請見諒)
這種案件契約書在日期中會有一個條文加註
如果因為被代理人提前復職,則無條件解職
那你的契約期間就是103.10.09到離職日
沒有就業中心講的那種問題
這種情況要併著離職證明和契約書一起看,以定期契約處理
如果就業服務員看不懂請他找督導協助
如果有疑義請其洽詢上級機關業務單位認定
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