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電話開除我 資遣費拿來!

作者: lvprada (敗家)   2015-09-11 16:08:43
很多企業開始在用不理性、違法的方式來規避勞動法令,其實長久下來,被查獲的少、但
實際受害的勞工多。
如我之前所說的,很多企業開始在用不理性、違法的方式來規避勞動法令,其實長久下來
,被查獲的少、但實際受害的勞工多,我還是一如往常,就網友的問題提供我的看法,但
也就是從問題面給分析及建議,但如果問題之中有造假、不實的部份,我之前就說過了,
誠實是我解答的唯一要求,如果因此而受害,那也問問自身有沒有說老實話了,今天的第
一篇以主題做分享。
一、進了公司開始服勞務,就是一種勞動契約的成立:
一進了公司,開始工作,這就是一種勞動契約的成立,勞動契約不限於書面或口頭,只要
可以證明有在工作現場工作過、打卡記錄的話,那麼就是一種服勞務的證明。
二、老闆娘打電話叫員工不用再去,就是解除勞動契約:
不論其中的原因為何,老闆娘打電話叫員工不用再去的那個時候,勞動契約就是雇主單方
面要解除,如果員工並無犯重大的過失,那麼都要依照勞基法第11條辦理資遣的程序,給
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誰說試用期沒有薪資?
來公司工作一天,就是有一天的薪資,以實務上來說可以細算至小時,因此老闆娘的說辭
,純是自己所想,一點實務依據都沒有
https://goo.gl/dGUcyO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5-09-11 20:25:00
貼一半的意思是? 完全複製貼上又沒註明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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