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zukitw (◎ ω ◎)
2016-05-30 20:24:00A1:勞基法第2條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月薪應為27000 除以30日工作日 再除以8小時工時加班時薪應以112.5做計算勞基法沒有免稅加班的用詞 你能說明一下這是怎麼一回事?另 每週工時超過40小時 就應以加班計算且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 超過可找勞檢來開罰A: 每日加班4H費用為 112.5*2小時*4/3倍率(1.33違法)+112.5*2小時*5/3倍率(1.66違法)合計為 8/3+10/3=18/3=6倍 112.5*6=675元仔細看了一下 每天加班4小時 20天共加班80小時 這違法了除非你們有採行2週或4週彈性工時 每天10小時算正常工時只有多出2小時算加班你們的工作性質若非屬勞基法84-1責任制所列行業每月240工時已經違反勞基法了 週40工時*30/7+加班上限46每月最多只能上班217小時建議直接向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最為有效不用擔心工作沒了 這種22k底薪的爛公司 隨便再找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