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YGU993D ]
作者: kazami1110 (光影魔術師) 看板: Salary
標題: Re: [勞資] 被惡意資遣及訴訟的一些心得
時間: Tue Mar 29 00:28:52 2022
前情提要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40938261.A.21D.html
各位鄉民大家好
距上次發文已經三個月
本來還在想要不要等全部結束後再來寫
但是第三次開庭內容實在太好笑了 就想說來補個進度
首先說個小插曲 就是上次調解庭結束調解不成後
也不知道對方是不是惱羞成怒 於隔月5日發薪日時我居然沒有刷到12月份的薪水
(也有先確認過 是5號發薪沒錯)
立馬告知我的律師這情況該怎麼處理
於是她一通電話過去對方那邊說不給薪我們就強制執行
隔天也就是6號 我再去刷簿子就有了 顯示匯款日也是6號
嗯 真是一間自以為可以凌駕於法院命令又犯....的公司呢! 啊當我沒說
原本呢 我們在第一庭就有跟對方要求 請提出我的獎懲紀錄/績效考核/輔導紀錄等等
因為對方一直拿我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這事來當作解雇我的理由
好 我就給你機會打我臉
過年前收到法院傳票時 法官這邊也有諭示說請提交上列文件到院
然後我這邊等了又等 等到超出法院要求提出遞狀的日期
除了對造一份鬼打牆的答辯狀及聲請證人狀書以外
獎懲紀錄什麼的通通沒有交!!
再來說說訴訟中最讓人火大的
下面引述對造答辯狀部分內容
『原告雖辯稱解僱事由前後不一,並非適法云云,惟查公司於解僱
前,先行與勞工以資遣方式協談並不違常理,而因協談未果
(原告未於資遣通知書簽名),被告公司行使懲戒性解僱,應無不可。
被告公司雖於系爭資遣通知書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為資遣理由,然因原告上述行為早已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頊
第2、4款之事由,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是以被告公司本即
得行使懲戒性解僱權,終止勞資關係,而於勞資調解或本案訴訟
上’被告均是主張原告有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
應無解僱事由前後不一之情事。』
這是我看過最唬爛 最硬凹的答辯內容
第一、狡辯的人到底是誰 相信眼睛沒問題的都應該都看得出來
第二、MDFK你解雇通知書上就白紙黑字寫著用勞基法11-5啊
第三、什麼叫做不違常理?勞基法規定該照程序來就照程序來
ㄋㄊㄇ想走偏門結果被我抓到叫做活該 懂?
第四、在答辯狀另外又寫道 因在念情誼考慮到原告日後在找工作上可能有困難
所以資遣同意書上才寫用11-5解雇
情你老木 真的重情誼今天大家就不會站在法庭上了 裝什麼可憐
接著到了開庭日才知道
法官沒有傳他們所謂的證人來
(說到這個證人 就是總經理養的一條很聽話的.....汪!汪!旺財不要吵)
這庭主要目的是爭執點與不爭執點的釐清確認
首先不爭執點的部分 例如我的薪資/年資/職位名稱什麼的
就是一些一看就沒爭議的事項 這部分我就不詳述 跟案情也沒太大關連
直接說重點
最有爭議的部分就是關於我方指責對造於訴訟後事後變更解雇事由的部分
法官先問:『被告給的資遣通知書上寫著用勞基法11-5解雇
而後又另主張使用勞基法12-2,4解雇,被告有無意見』
被告律師答:『我們在一開始就是要用12條解雇啊 但"念及情誼"才改用11-5
沒想到原告(我)不願意在資遣同意書上簽名 才用12-2,4強制解雇』
另外還想要求在開庭筆錄上的另主張使用勞基法12-2,4解雇這段文字上將
"另"字去除
應該想玩文字遊戲吧我猜
各種盧 各種凹
我感受到法官頭上的怒氣表快滿格了
直接說"被告資遣同意書上就是寫用11-5,資料你們發的,原告也沒逼著你這樣寫啊 "
講到最後在場的除了對造律師 其餘的人應該都很想搖頭
自我感覺有夠良好又死不認錯 給你機會拿鐵證出來打我臉又不敢拿
到這邊 我的委任律師跟我說應該十拿九穩了
最後法官說下次傳證人跟我方這裡要求的獎懲紀錄出來(不管有沒有都要作說明)
訂了下次庭期之後整場鬧劇結束
下次沒意外就是最後了
一路走來受了很多人的幫助
感激之情無以言表
我的律師跟我說
"對方律師是我的貴人 各種無上限發揮"(後面這句我自己加的)
但我覺得您才是貴人啊!
好!感謝各位收看
敬請期待完結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