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jboy (雞尾酒)》之銘言:
: ※ 引述《erspicu (.)》之銘言:
: : 標題: [閒聊] 一位遊戲歷史學家的觀點
: : 時間: Tue Mar 22 15:37:39 2016
前文恕刪
: 拿個實際又相關的案例來講:R4。
: 官司打了六、七年,任天堂終於告贏R4盜版燒錄卡
: http://0rz.tw/TYgxQ
: 說穿了,R4就像以前SFC/FC時代的燒錄卡,這種東西早就在全世界被告翻了。
: 我記得台灣也有提起告訴,只是和全世界的結果一樣,都輸了。告輸的理由和
: 模擬器一樣:「燒錄器(模擬器)本身並沒有使用到原廠任何技術」。
: 但是,從R4的日本案例開始,己經給大家一個警告………
首先,你有沒有注意看在2013年R4在日本敗訴是用哪一個法條?
並不是侵害智財權的「著作權法」,而是「不正競爭防止法」而勝訴的,
因為R4有營利行為,從這方面下手有比較有勝算,即使這樣還是纏訟6、7年才勝訴,
由於R4並沒有用到任天堂的相關技術,用「著作權法」來告是勝算是微乎其微的。
: 記得每個遊戲網站的每一個模擬器版,大家都知道低調的行事。畢境這東西
: 真的是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那天某廠商真的拿起真格來找麻煩,也不是大家
: 願意。
: 所以,「模擬器是合法」 的這種話,還是少講點吧。
如果我沒誤解你的意思,你想表達的概念是模擬器開發者「幫助侵害著作權」,
日本有沒有相關著名案例?有,著名的P2P軟體Winny的開發者金子勇,
就以這個罪名被起訴,結果呢?檢方最後是敗訴定讞的,
因為幫助侵害著作權根本沒清晰的基準,除非日本法律有明確禁止P2P軟體的開發。
以上面的判例來看,若同樣的狀況若再次發生在未使用原廠技術,
不營利的模擬器上,結果大致還是一樣的。
不過我認為不應該拿日本的判例來談,這個案件在日本引發很多人抗議,
凸顯出日本對資訊產業法律概念的落後。
很多主機商的EULA並未規定不得開發相容模擬器(前提是沒有使用到原廠技術),
授權軟體只能在主機上執行,在以外的平台執行就算違法,
這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EULA有個但書「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適用」,
仍然要就當地法律來看,這就是真正的灰色地帶了。
就如同同樣的EULA規定授權軟體不得轉售一樣,
而遊戲軟體二手販賣是否真的違法?我相信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最後舉個有趣的例子,微軟的Windows EULA 授權只能在一台實體電腦上執行,
那虛擬機軟體如Vmware模擬出來的環境是實體電腦嗎?
Vmware裝Windows違不違法?即使是有正版序號的狀況下?
若有人在Vmware下安裝未經授權的Windows使用,
微軟是不是可以用「幫助侵害著作權」的罪名告VmWare開發公司呢?
這個例子是不是和模擬器開發者相似?Vmware還是收錢的商用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