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DDlife (XD)
2014-05-30 14:33:08下列何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甲撞傷同車乙、丙,乙、丙以甲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B)甲運送貨物時,因超速撞傷乙,乙以甲及甲之雇主丙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
(C)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甲以乙、丙二人為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A地
(D)甲將其房屋出租於學生乙、丙、丁三人,三人因重大過失致房屋燒毀,
甲對乙等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我選(C),裁判分割共有物不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嗎?
為什麼答案是(B)呢?
請高手幫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