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兩題很奇怪
第三題罰1500應罰2000那題居然跟補習班一樣答案給a
(已解決,不好意思就第一個問題,沒有好好記清修法內容冏)
第20題未提交地價委員會,當然啦最高行是有一篇判決有涉這種情形,但也沒有表示見解
不是在這爭點嘛,扯遠了,行程114講的不是參與型委員會嗎?
為什麼連這種決定型委員會(就是明明只有他們決定,掛他上面機關名這種)
也被認為是114得補正了?難道出題者中了德國行程法什麼鬼都能補正的毒嗎?
那題公所的大概是教授harmut mauer念太多了,那本的公法人連公所、縣市政府這東西
也認為是法人,但德國法的大學不也是法人嗎?教授老師你忙幫幫忙冏
有錯尚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