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3行政警察4等 憲法.行政法答案 怪怪的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1:52:53
另外有兩題很奇怪
第三題罰1500應罰2000那題居然跟補習班一樣答案給a
(已解決,不好意思就第一個問題,沒有好好記清修法內容冏)
第20題未提交地價委員會,當然啦最高行是有一篇判決有涉這種情形,但也沒有表示見解
不是在這爭點嘛,扯遠了,行程114講的不是參與型委員會嗎?
為什麼連這種決定型委員會(就是明明只有他們決定,掛他上面機關名這種)
也被認為是114得補正了?難道出題者中了德國行程法什麼鬼都能補正的毒嗎?
那題公所的大概是教授harmut mauer念太多了,那本的公法人連公所、縣市政府這東西
也認為是法人,但德國法的大學不也是法人嗎?教授老師你忙幫幫忙冏
有錯尚請指正><
作者: voes (wow)   2014-06-17 11:58:00
道交條例 不經訴願,由民事地方法院審理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1:59:00
原來如此…我欠學忘光了冏…謝謝…
作者: voes (wow)   2014-06-17 12:00:00
20題 行政程序法114條第一項第三款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2:01:00
正是說那款只限參與型委員會不是嗎 淚奔
作者: keymaker   2014-06-17 12:03:00
道交條例不是民庭 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作者: voes (wow)   2014-06-17 12:03:00
我沒記錯的話地價評議委員會是內部機關 所以是由市政府的名義
作者: keymaker   2014-06-17 12:04:00
而社維法的行政裁罰事件是普通法院審理
作者: voes (wow)   2014-06-17 12:04:00
對吼!我記到社違法 sor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2:05:00
推key大,我忘記101年回歸行政訴訟有免訴願程序了冏voes大你講的沒錯,所以我正是說決定性的不是參與性的啊
作者: keymaker   2014-06-17 12:06:00
行政處分得補正的情形有ㄧ款 應經委員會參與而作成決議事後參與 得補正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2:08:00
key大我知道啊,但是那款是抄德國法的,講的不就是參與型的委員會才是嗎?怎麼會連決定性的也是= =,各位有聽
作者: voes (wow)   2014-06-17 12:09:00
第四項…一直打錯,我洗洗睡先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2:09:00
過非真正的作成機關不是直接得撤銷而是得補正的嗎?冏
作者: voes (wow)   2014-06-17 12:15:00
你的疑問應該是 111第七款吧?,缺乏事務權限,無效你參考98高考法制15題;跟這題有點類似
作者: wu00252888 (嘟嘟嚕熊貓)   2014-06-17 12:22:00
未參與機關事後參與不是得補正?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2:35:00
冏,我知道那裡有限縮解釋,所以學實就無違明顯權力分立的不是採得撤銷嗎冏
作者: weida6610 (Vic達)   2014-06-17 12:36:00
四等一般警特行政法第37題簡直怪到爆~~~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2:37:00
如文中所載,出題者大概是把號稱德通說貓兒的書念到中毒
作者: r8105178 (SYU)   2014-06-17 13:48:00
憲法23題,考選部給A.裸體抗議是言論自由保障對象????這有點誇張吧!!!裸體抗議不違法??言論自由保障違法事項??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3:52:00
樓上你的腦子是不是有被警察毒化了,他如果沒有猥褻既不是違社維法也沒有違刑法是為什麼不能保護= =
作者: r8105178 (SYU)   2014-06-17 13:52:00
這樣檳榔西施都可以裸體賣檳榔了.言論自由的保障對象社維法83條. 任意裸體
作者: foreveris520 (HP9999)   2014-06-17 14:04:00
言論跟裸體是兩碼子事要分開來看 所以言論自由一樣有保障 只是事後是否被罰的問題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7 14:07:00
社違法不是那樣解釋的啊喂…= =
作者: humannature (沉魚落雁)   2014-06-17 14:36:00
我忽然想到如果在臺灣辦藝術裸體彩繪算不算違法?如果不會,是什麼原因,是因為有合理正當理由嗎?如果是,那是不是可以類推適用本題,連最嚴的刑法第二條,對行為人有利情況下可類推,那社維法不也可以類推而不成罪?
作者: iloveu0431 (FQ)   2014-06-17 15:53:00
全裸抗議是象徵性言論吧?101憲法也有考過象徵性言論。三月底時候,有法學教授投稿自由時報討論象徵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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