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年三等行政警察 - 行政法

作者: damn422 (囧興)   2014-06-18 05:35:58
24 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公務員造成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其正確意涵
為:
a 公務員概念並非僅指個別具體執行職務之人員,而是指「整體公務機制」而言
b 判斷某一事件是否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若其中有一部分守法公務員,即可主張免責
c 公務員本身,其與損害事故之關係,係處於公權力執行之關係,故不屬於人民範圍
d 所謂自由與權利,包羅甚廣,但僅限於公法上之權利
個人學藝不精,這題基本上各選項論述我都看不大懂(感覺很文言),主要想問版大
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ab是一起的選項?
所屬公務員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即使其他公務員守法,
該機關即負有國賠責任? (國賠2+9)
所以答案選A?
c 根本看不懂所指意思? 不知有誰能來翻譯一下@@
d 公私法權力皆包含
謝謝!!
作者: rehiun7762 (Reh)   2014-06-18 18:16:00
小弟淺見是,A.國家賠償不止公務員還包括公物之管理,所以係指整體公務體系,正確。B.只要有一人違法侵犯到人民,該機關就要國賠,沒其他人守法就不用這回事。C.公務員也屬於人民範圍,假設侵害事故也侵害到他,也可依法申請國賠(我自己認為,有待高手解釋)D.只要有侵犯,即使是私法上權利,也可以申請國賠其實,我當下也很猶豫,但看到A想說應該對就選了,哈
作者: damn422 (囧興)   2014-06-18 19:05:00
多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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